區分所有權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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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揆其性質係數個區分所有權人為一致的目的而作成之合同行為,對各區分所有權人 及住戶具同一意義及利害關係,即所謂「居家憲法」性質。

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 ...[PDF]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須有法律授權。

行政規則(行政命令)及解釋函:無需法律. 直接授權依據,不具法規命令之性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7-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

前項被推選人 ...[ODF] 公寓大廈管理Q & A網頁版揆其性質係數個區分所有權人為一致的目的而作成之合同行為,對各區分所有權人 及住戶具同一意義及利害關係,即所謂「居家憲法」性質。

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 ...[PDF] 臺南市公寓大廈案例彙編ANS:查按最高法院92 年台上字第2517 號裁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 人的組織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其最高意思機關。

其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 ...[PDF] 第二章區分所有權理論第一節專有部分. 第一目意義. 所謂專有部分,依民法第七九九條前段所定,係指「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 有其一部」之「該部分」而言。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5.8.簽見就此,鑒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非僅保證實際使用公寓者之住家安全,而係亦有保護該公寓之所有權人之基於其區分所有權所生之權益,是該條款所稱住戶之解釋應 ...全部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按「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管理委員會:指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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