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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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99-1條規定: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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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字第1090350910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109年8月21日 主旨: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民法第 799條第 4項規定約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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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新法第79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 ...
- 5民法§799-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