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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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第四節危險負擔
A屋因地震而震毀,係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給付不能,出. 賣人甲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免為「交付」之給付義務,買受人乙依民. 法第266條第1項免為價金對待給付義務 ...
- 2買賣標的物交付後之危險負擔 - 玉鼎法律事務所
甲將自己的A屋出賣給乙,買賣契約成立,並先將A屋交付給乙,約定一週後再辦理移轉登記,孰料,在辦理移轉登記前一天,A屋因地震而全部被震垮,試問:乙是否能主張民法第266 ...
- 3民法§266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4民法名詞解釋第266條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危險負擔
民法名詞解釋- 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危險負擔 ... Ⅰ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 ...
- 5首頁> 律師說法> 債權債務 - 碩豐法律事務所
民法第266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