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26損害賠償係採「完全賠償之原則」。 - 張孟權律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按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 債務人 因 嗣後 不能所負之 損害賠償責任 ,係採取完全賠償之原則,且屬「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 ...
Skiptocontent民法§226損害賠償係採「完全賠償之原則」。
主頁/最新消息/法律/民法§226損害賠償係採「完全賠償之原則」。
上一頁下一頁民法§226損害賠償係採「完全賠償之原則」。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405號民事判決按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並為其義務。
故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
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為取得系爭土地地役權,因而以每坪多4萬元增購138.97坪土地,即系爭土地設定地役權之對價555萬8,800元為其所受損害(補字卷6頁);嗣於原審仍主張:上訴人應依系爭協議書約定,將系爭土地提供其通行並設定地役權,上訴人違約將該土地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第三人,造成給付不能之事實,係可歸責於上訴人,應依民法第226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原審卷㈡208頁)。
則被上訴人係依系爭協議書約定,究係請求上訴人賠償000等2筆土地不能通行系爭土地價值減損之損害?或000等2筆土地不能通行系爭土地,復未能就系爭土地設定地役權之損害?尚滋疑義。
原審審判長未行使闡明權,令被上訴人詳予敘明,遽認000等2筆土地不能通行系爭土地價值減損187萬4,542元,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
按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因嗣後不能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採取完全賠償之原則,且屬「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債權人因而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
故給付標的物之價格當以債務人應為給付之時為準,債權人請求賠償時,債務人即有給付之義務,算定標的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債權人於起訴前已曾為請求者,以請求時之市價為準,此觀同法第213條第1項及第216條規定自明。
倘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約定,係請求上訴人賠償000等2筆土地不能通行系爭土地價值減損之損害,依上說明,即應按起訴時即106年7月25日951等2筆土地之價值,以判斷被上訴人是否受有損害。
詎原審未察,逕依郭○○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價格基準日108年9月6日之價值,認定000等2筆土地不能通行系爭土地價值減損187萬4,542元,即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亦有可議。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註2:判決全文參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10%2c%e5%8f%b0%e4%b8%8a%2c405%2c20210310%2c1&lawpara=&ispdf=0By張孟權律師/會計師|2021-03-27T11:36:43+08:00273月,2021|Categories:最新消息,法律|Tags:完全賠償,履行利益,損害賠償,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闡明權|0條評論分享這文章吧!FacebookTwitterLinkedInEmailAbouttheAuthor:張孟權律師/會計師相關文章: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266月,2022刑法詐欺取財罪刑法詐欺取財罪266月,2022刑法背信罪的構成要件刑法背信罪的構成要件266月,2022民事訴訟法上所謂普通共同訴訟民事訴訟法上所謂普通共同訴訟186月,2022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成立偽證罪。
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成立偽證罪。
186月,2022留言取消回覆Youmustbeloggedintopostacomment.近期文章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刑法詐欺取財罪刑法背信罪的構成要件民事訴訟法上所謂普通共同訴訟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成立偽證罪。
分類Uncategorized其他新聞保險其他金融常見法律公寓大廈其他刑事事件勞動事件民事事件最新消息公司法律睿豐團隊動態財稅稅務新聞其他營所稅營業稅綜所稅遺產及贈與稅設立變更公司行號設立公司變更登記其他近期留言PopularTags不當得利不能抗拒代筆遺囑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人免稅公同共有共同正犯利息勞動契約勞基法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罪強盜房地合一稅房屋稅扣繳抵押權抵稅損害賠償既遂民法第184條消滅時效營利事業營業稅私文書稅籍登記統一發票經驗法則繼承人股利自認舉證責任誠信原則課稅證人證據能力贈與稅退稅遺產遺產稅開立發票
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226-全國法規資料庫
- 2108年最新→民法概要 - 考前命題
契約責任: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同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
- 3屋主把房子同時賣給兩個人,先買的人該怎麼辦? 簡介一屋二賣
前手買家除了可以依據房屋契約條款對賣家主張契約責任以外,如果契約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還可以依據民法,對賣家主張買賣契約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請求 ...
- 4第十一章消滅時效 - 民法總則- 國立臺灣大學
民法總則. 第十一章消滅時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陳聰富教授 ... §226:「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 賠償損害。」.
- 5民法第225、226、227、264、373 條(88.04.21 版) - 法源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