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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是形成國家內全部法律或單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

由於社會現象錯綜複雜、千變萬化,法律難以充分地規定所有的社會現象,而需法理補充法律及習慣法上的 ... 法理 語言 監視 編輯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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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是形成國家內全部法律或單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

由於社會現象錯綜複雜、千變萬化,法律難以充分地規定所有的社會現象,而需法理補充法律及習慣法上的不備,能作為法的淵源。

部分國家則將法理作為民法最後適用的法源,適用順序依序為:法律優先適用,法律未規定者再依習慣法,無習慣法時則依賴法理[1]。

在民法意義上,法理代表多數人所承認之共同生活的原則,如正義、誠信及平衡等自然法中的根本原理。

[2] 參考文獻編輯 ^郭宇昭.法的淵源.《中國大百科全書》.  ^來勝法學研究中心.《學習式六法》. :民–3.  參見編輯 法律哲學 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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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論編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法理&oldid=5822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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