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把房子同時賣給兩個人,先買的人該怎麼辦? 簡介一屋二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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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買家除了可以依據房屋契約條款對賣家主張契約責任以外,如果契約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還可以依據民法,對賣家主張買賣契約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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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2-07-11
屋主把房子同時賣給兩個人,先買的人該怎麼辦?──簡介一屋二賣
文:張博洋(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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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土地‧鄰居‧
2020-05-19
案例
一屋二賣,前手買家可以對賣家或後手買家請求賠償嗎?當事人間法律關係,請見圖1。
圖1 一屋二賣當事人法律關係圖
作者自製。
本文
一屋二賣簡介
前手買家與賣家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但尚未至地政事務所登記所有權移轉。
而賣家又與後手買家對同一房屋簽訂買賣契約,並將房屋所有權登記予後手買家(圖2)。
前手買家因此無法依照自己的買賣契約,對賣家主張移轉房屋所有權。
此情形即稱為一屋二賣。
圖2 一屋二賣時間軸
作者自製。
問題起因
契約當事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可以主張的權利,僅能在契約當事人之間主張。
在本篇房屋買賣,前手買家只能對賣家主張買賣契約上的權利,前手買家對於後手買家則不能主張任何權利此即債權相對性[1]。
而債權平等性是指數個債權間,彼此並沒有優先順序,也就是前手買家不能因為簽約在先,就要求買家「先」移轉房屋所有權給自己,而不移轉所有權給後手買家[2]。
最後,前後兩契約都是有效的法律行為,彼此效力互不影響。
前手買家救濟方法
前手買家除了可以依據房屋契約條款對賣家主張契約責任以外,如果契約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還可以依據民法,對賣家主張買賣契約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3]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還可以同時依照民法第256條[4]解除契約(如果已經把錢付給賣家,則可以依同條請求返還已給的錢)。
前手買家不能對後手買家主張任何權利;除非後手買家與賣家間的買賣是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5],而得主張後手買家與賣家的契約無效。
一屋二賣的預防措施:預告登記
以預告登記制度,防範賣家轉賣不動產。
前手不動產買家可以依照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聲請預告登記,保全賣家土地所有權移轉的請求權[6]。
在預告登記後,即使賣家移轉所有權給後手買家,對於前手買家而言,賣家仍為房屋所有人。
所以,前手買家仍得向賣家請求登記所有權移轉。
請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9號民事判決。
請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70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226條:「
I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II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
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
土地法第79條之1。
標籤
一屋二賣
,不動產
,買賣
,所有權移轉登記
,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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