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第6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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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油品規範標準及含「PAO」成分之用語,則其所販售之內容物自應名實相符。

... 有實質轉型,則本國公司應為該商品之「製造商」;若該油品進口後僅經分裝作業而未 ...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法規名稱:商品標示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01號 發布日期:100年1月26日 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函釋內容: △關於函詢坊間羽絨製品成分標示台灣規格(92%D8%F),經檢驗其羽絨僅約20%乙案。

有關坊間羽絨製品尚非本部標準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參照國家標準CNS2119「精緻水禽羽」,旨揭羽絨製品標示D及F應分別代表羽絨(down)及羽毛(feather)。

如該產品明確標示成分92%羽絨,經檢驗結果僅20%羽絨,則有違商品標示法第6條「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之規定。

(經濟部96年11月12日商09602145400) △機油商品瓶身標示用語及應標示事項項目名稱之商品標示法適用疑義1案 查「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款規定,商品標示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

是以,本案機油商品瓶身標示有「APISL/CF,ACEAA3/B3/B4,MB229.1,VW502.00/506.00,BMW,Porsche」等介紹產品符合相關油品規範標準及含「PAO」成分之用語,則其所販售之內容物自應名實相符。

另關於油品原裝進口後再依不同等級油品添加不同配方,予以加工製造,其廠商資料應如何標示一案。

查業者本應自行釐清公司與該產品之實質關係,據實標示。

是以,若為原料進口經本國公司加工製造,產品有實質轉型,則本國公司應為該商品之「製造商」;若該油品進口後僅經分裝作業而未改變產品實質,不得認定為本國製造,本國業者因僅為該商品之「進口商」及得另加註「在台分裝」字樣。

但不宜標示「進口製造商」。

(經濟部98年12月17日經商字第09800706110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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