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法第一條之「法理」-最高法院相關民事判決判例綜合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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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條之「法理」便是一個學說眾說紛紜,不易掌握,卻又被最高法院浮濫使用之民法概念。
本文試著先從法理學(包括法哲學及法學方法論)之角度出發,從歷史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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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民法第一條之「法理」-最高法院相關民事判決判例綜合整理分析(On"thenatureofthings"in§1civilcode)
編著譯者:
吳從周
出版日期:
2004.02.01
刊登出處:
台灣/東吳法律學報/第15卷第2期/1-104頁
頁 數:
72
點閱次數:
5410
下載點數:
288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吳從周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法理;法理學;法釋義學;民法第一條;類推適用;當然解釋;舉輕明重;舉重明輕;法律溯及既往;平等原則;立法理由;判例;法源;自然法;事物本質;法律原則
中文摘要:
似乎越抽象之用語越容易被廣泛使用,即使對其內涵不甚暸解。
民法第一條之「法理」便是一個學說眾說紛紜,不易掌握,卻又被最高法院浮濫使用之民法概念。
本文試著先從法理學(包括法哲學及法學方法論)之角度出發,從歷史的發展探究出發,探討民法第一條之「法理」的三個內涵:自然法、事物本質及法律原則,並由此推衍出民法第一條之「法理」所具備之兩個功能:審查或控制法律之功能,以及補充法律之功能。
接著從民法釋義學與法理學之間學科關連的角度出發,指出民法第一條之「法理」即為法理學研究之客體,因而賦予法理另一個功能:學科接駁之功能,希望藉此提醒同時民法釋義學及法理學之研究者,應並重兩門學科之研究。
接著從「法理」具體之可能內容分析整理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判例中所使用之「法理」究?所指為何。
嘗試將這些判決分成三類:第一類是與類推適用無關者,其所指之法理包括法律本身、學說、判例及外國立法例;第二類是類推適用本身,是其所指之法理可能涉及立法理由,主要則指平等原則。
本文試著分析類推適用之基本結構,步驟及要素,並藉以評論最高法院類推適用步驟之混亂,為此並試著提出「類推適用,準論述語句」供最高法院實際運用之參考;第三類則是向來學說不重視,但實務常用之輕重相舉之推論,本文歸納整理最高法院共十七個判決的不同論述語句,並試著證立最佳論述語句,同時澄清通說及實務將輕重相舉之推論誤解為當然「解釋」之不當。
最後談一個法理與法律溯及既往之問題,澄清最高法院之判決是透過法理在進行制定法外之法律續造,並非不當地將法律溯及既往,並藉此印證最高法院對民法第一條之一知半解。
最終展望本文對民事實務提供方法論之微薄貢獻。
英文關鍵詞:
Jurisprudence;legalphilosophy;§1civilcodes;analogyapplication;argumentumasimili;argumentumaminoriadmaius;argumentumamaioriadminus;legalprinciples;Resourceoflaw;precedent;retroactiveeffectoflaw;ratiolegis
英文摘要:
Itseemsthatthemoreabstractaconceptis,themorefrequentlyitisused,althoughtheuserdoesn'tunderstandit.'Thenatureofthings'in§1civilcodeisabestexampleofwhichwasmadecomprehensivefromoursupremecourt.InthisessayItrytoobservethehistoryoflegaltheory(itincludeslegalphilosophyandlegalmethod)inordertoinducethreemeaningsof'thethenatureofthings'in§1civilcode,namelythenaturallaw,thenatureofthingsandprinciplesoflaw.FurthermoreIwouldliketodeducetwofunctionsof'thenatureofthings'in§1civilcodefromtheabovementionedthreecontents,namelythefunctionofcontrolandthefunctionofcomplement.Besides,Iwouldliketoinducethethirdfunctionof'thenatureofthings'in§1civil.codefromthepointofviewrelatedtocivildogmatictheoryaswellasjurisprudence,thatisfunctionofconnection.IhopethereforetoemphasizethattheresearchofcivildogmatictheoryandjurisprudenceinTaiwanisequallyimportant.Afterthediscussionoftheabstractcontentsof'thenatureofthings'in§1civilcode,ItrytosortprecedentsofourSupremeCourtsinwhichtheword'thenatureofthings'hasbeenused.Altogethertherearethreekinds.Thefirstoneisnotdealingwithanalogapplication,inwhich'thenatureofthings'meanseitherlawitselfortheoryorprecedentsorforeignlawfulrule.Theotherkindpointsanalogapplicationtoitself,inwhich'thenatureofthings'meansthereasonoflegislationinlaworprincipleofequality.IhaveanalyzedthebasicprocessofanalogargumentandcommentedontheconfusedanalogapplicationinourprecedentsandthenIalsotriedtocreatea'standardargumentssentence'forourSupremeCourt,inorderthatitcanbecorrectlyappliedinthefuture.Thethirdissocalled'argumentumaminoriadmaius',(argumentfromsmalltolarge)und'argumentumamaioriadminus,'(argumentfromlargetosmall).Inconclusion,Ihavededuced6differentformulationsfrom17precedentsandjustifiedthebest'argumentssentence'of6formulations.IntheendIhavediscussedapracticalquestionwhichdealingwith'thenatureofthings'andretroactiveeffectoflaw.ItrytomakethejudgmentoftheSupremeCourtmoreclearlywhichisinfactnotamatteroflawfulretroaction.Itconcernsalegalfurthercreationthrough'thenatureofthings'indeed.TheSupremeCourthasmisunderstoodtheproblem.Ihopethisessaycansubmitsomecontributionstolegalmethodologyinpractice.
目 次:
壹、概說:從「法理」在最高法院判決之「通貨膨脹」談起貳、民法第一條之「法理」一、民法第一條「法理」之意涵(一)民法第一條之立法例與立法緣由(二)我國學說之見解二、民法第一條「法理」之功能(一)從「法理」即「自然法」之角度觀察(二)從「法理」即「事物本質」之角度觀察(三)從「法理」即「法律原則」之角度觀察(四)法理之補充功能的兩個層次三、小結參、「法理」與「法釋義學」、「法理學」一、「法釋義學」與「法理學」之研究客體與關聯性二、民法第一條之「法理」另具有「法釋義學」與「法理學」之學科接駁功能肆、「法理」與法律、學說、判例、外國立法例一、以法律規定本身作為法理之判決二、以法律學說或法學理論作為法理之判決三、以判例作為法理四、以外國立法例作為法理之判決伍、「法理」與類推適用一、以法律理由或立法理由作為法理之判決二、以平等原則作為法理之判決三、平等原則作為法理之內容與類推適用之依據(一)平等原則作為正義要求之形式面與實質面(二)以最高法院「鄰地通行權之類推適用案」為例說明類推適用之結構(三)其他最高法院非使用「依法理」進行類推適用之判決論述語句(四)小結四、以最高法院「土地徵收補償費領取案」為例檢討其關於類推適用之論述語句(一)判決要旨(二)分析檢討(三)類推適用之標準論述語句試擬之判決陸、「法理」與當然解釋一、以「舉輕明重作為法理」(一)民事實體法部分(二)民事程序法部分二、以「舉重明輕作為法理」(一)民事實體法部分(二)民事程序法部分三、將「舉輕明重」或「舉重明輕」與「類推適用」併用之判決四、判決綜合產生之問題(一)最高法院論述語句在形式上之分歧與疑義(二)何者「輕」、何者「重」在判斷上之疑問五、分析檢討(一)輕重相舉推論之性質當然「解釋」?(二)「舉輕明重」之論證的邏輯結構(三)「舉重明輕」之論證的邏輯結構(四)本文見解六、一個例子的提醒柒、「法理」與法律溯及既往適用一、舊瓶不能裝新酒?「新」民法債編人事保證契約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於生效施行前,得否「依法理」適用於施行前之「舊」案例二、分析檢討(一)最高法院此項見解與其向來之見解牴觸(二)肯定說並非將未施行之新法「提早適用或溯及適用」,乃「制定法外續造法律之法律適用」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8、195、224、225、227、247-1、258、263、373、425-1、451、470、740、756-3、787、796、833、850、876、914、1052、1201條(91.06.26版)
民事訴訟法第137、262、427、473條(92.06.25版)
強制執行法第18條(89.02.02版)
非訟事件法第49、101條(88.02.03版)
公證法第11條(88.04.21版)
土地法第46-1、46-2、46-3條(90.10.31版)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17條(91.05.15版)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92.01.22版)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92.01.29版)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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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128號
釋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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