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利實施辦法§19-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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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國防部移送安置之殘廢軍人,視其數量分配於中央直轄機關或地方政府分別安置適合其體能之工作,但其分配以各回本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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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內政部
第19條
內政部對國防部移送安置之殘廢軍人,視其數量分配於中央直轄機關或地方政府分別安置適合其體能之工作,但其分配以各回本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