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廣告 - 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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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實廣告案件,本會與其他主管機關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予以分工,移請各主管機關處理之案例類型如下方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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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實廣告案件,本會與其他主管機關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予以分工,移請各主管機關處理之案例類型如下方連結。
本會所轄表示或表徵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案件類型例示
項目
案件類型
一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事業主體係他事業之(總)代理商、(總)經銷商、分支機構、維修中心或服務站等具有一定之資格、信用或其他足以吸引其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者。
二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政府機關、公益團體係主辦或協辦單位,或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者。
三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他事業名稱或產品品牌已變更者。
四
表示或表徵誇大營業規模、事業或商品(服務)品牌之創始時間或存續期間且差距過大者。
五
表示或表徵偽稱他人技術(合作)或授權者。
六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已取得特定獎項,以提升商品(服務)之地位者。
七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其有專利、商標授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者。
八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係特定商品(服務)之獨家供應者。
九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其商品(服務)有投保責任險者。
十
表示或表徵訂價長期與實際售價不符且差距過大者。
十一
長期以特價或類似名義標示價格,而實為原價者。
十二
有最低或優惠價格之表示,然無符合最低或優惠價格商品(服務)或符合之商品(服務)數量過少,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者。
十三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給付一定價格即可獲得所宣稱之商品(服務)者。
十四
表示或表徵之具體數字與實際不符,其差距逾越一般或相關大眾所能接受程度者。
十五
表示或表徵說明服務之項目或等級與實際之差距逾越一般或相關大眾所能接受程度者。
十六
表示或表徵說明自身或比較之商品(服務)具有一定品質,然差距逾越一般或相關大眾所能接受程度者。
十七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商品(服務)已獲政府機關或其他專業機構核發證明或許可者。
十八
表示或表徵援引公文書敘述使人誤認商品(服務)品質者。
十九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出版品之實際演出者、撰寫者或參與工作者。
二十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商品具有特定功能,且差距逾越一般或相關大眾所能接受程度者。
二十一
實際附有條件、負擔、期間或其他限制等,而表示或表徵未予明示者。
二十二
表示或表徵將不同資格、性質、品質之商品(服務)合併敘述,使人誤認所提及商品(服務)皆具有相同之資格、性質、品質者。
二十三
表示或表徵產品原產地(國)之標示使人誤為係於該原產地(國)所生產或製造者。
但該產地(國)名稱已為產品通用之說明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
銷售投資性商品或服務之事業所為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加盟者或經銷商有巨額收入者。
二十五
表示或表徵說明商品(服務)具有一定效果,而無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
二十六
表示或表徵之利率與實際成交之利率不符,其差距逾越一般或相關大眾所能接受程度者。
二十七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其商品(服務)之製造者或提供者。
二十八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政府將舉辦特定資格、公職考試或特定行業之檢定考試者。
二十九
廣告使用「第一」、「冠軍」、「最多」、「最大」……等最高級用語連結客觀陳述,但無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佐證者。
三十
表示或表徵未揭露交易之風險,或揭露之方式使人誤認其商品(服務)之提供合法。
三十一
表示或表徵就贈品(或贈獎或抽獎)活動之內容、參加辦法等與實際不符;或附有條件、負擔或其他限制未予明示者。
相關連結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移請各主管機關處理之案例類型表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8-06-0615: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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