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之法例-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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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習慣,指習慣法,要件為: A. 反覆慣行: 須為社會慣行之事實;亦即人民在一定期間就同一事項,反覆為同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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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編之法例
作者:陳仕弘
民法總則編之法例
一、法例
指民法中適用法律與解釋法律之共同原理。
二、民法法源
民法法源,意指法院得據以為裁判依據之一切民事規範。
1. 民法規定:
(1)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法第1條)
(2)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民法第2條)
2. 說明:
民事法律關係,基本上遵循私法自治原則,由「權利主體」依「法律行為」發生「法律關係」。
但以上三者均須受到「法律」規範或限制其效力,如無法律規制時,則依習慣;無習慣時,則依法理。
(1) 法律,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憲法第170條)
(2) 習慣,指習慣法,要件為:
A. 反覆慣行:
須為社會慣行之事實;亦即人民在一定期間就同一事項,反覆為同一行為。
B. 法的確信:
人民確實認為必須接受該規範之約束;亦即人民確實相信該習慣已經具備類似法律的效力。
C. 法律未規定:只有在成文法律未規定時,才有可能成立習慣法。
D. 無背公序良俗:
須符合倫理價值之正面評價(民法第2條),否則為習慣,而非習慣法。
(3) 法理,指法律之原理,如私法自治原則、公平正義原則、誠信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契約自由原則等。
三、書面與簽名之準則(民法第3條)
依照民法第3條規定,蓋章效力與簽名相同;如果捺指印,還需要除了捺指印者的另外二人簽名,才發生與簽名相同的效力。
四、確定數量之準則(民法第4、5條)
1.原則上應先探求當事人的原意,如仍有爭議,則分別依下述準則內容決定數量。
2. 準則:
(1) 表示內容含有文字與號碼:不符合時,以文字為準。
(2) 表示內容只有文字或只有號碼:不符合時,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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