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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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 ...    智慧財產  > 專利商標   > 台灣商標   台灣商標 台灣商標申請流程 商標使用須知 商標申請須知 台灣商標商品分類 回上層 商標申請費5000(含規費3000+代理費2000)含稅  商標註冊費3500(含規費2500+代理費1000)含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s://www.tipo.gov.tw/tw/mp-1.html   台灣商標         「商標」是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所以商標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商品/服務來源,並辨別不同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如果是以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作為商標,就不具備有商標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

隨著經濟活動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型態除了傳統的文字、圖形及記號外,顏色、立體形狀、聲音,動態、全像圖,甚至嗅覺、觸覺、味覺等型態,如果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為商標。

商標代理人      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

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

台灣商標核准審定須知      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二倍之註冊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

但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申請註冊或取得商標權者,不得為之。

台灣商標優先權       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就該申請同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應於申請註冊同時聲明,並於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

二、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三、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後三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台灣商標權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冊費;其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二倍延展註冊費。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二倍之註冊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

但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申請註冊或取得商標權者,不得為之。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在經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商標權。

故商標之使用,應指以註冊的商標使用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而言。

若為節省規費而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個圖樣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註冊者,於實際使用時,即不得僅使用商標其中一部分或分開使用各部分,否則與註冊商標整體印象不同時,將會因未使用該註冊商標而有遭廢止商標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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