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不實會涉及什麼民事責任?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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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在商品或廣告上,對於與商品相關,並且會影響要不要進行交易的事項,不可以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如果企業經營者的廣告內容不實,則企業經營者可能涉嫌 ...
廣告不實會涉及什麼民事責任?
文:洪瑄憶(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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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借還錢‧契約
/一般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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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04-15
‧最後更新:2021-06-25
案例
A從小到大外型一直圓滾滾,因為無法控制想吃美食的慾望,無法瘦下來。
某日A看到網路廣告號稱食用產品後,保證在2個禮拜內瘦10公斤,A購買並食用後發現沒有效果。
請問,A針對上述的不實廣告,有什麼法律上救濟方法?
本文
坊間廣告為吸引消費者的眼睛,常有誇大不實的文字陳述,這些不實廣告涉及的法律責任範圍十分廣,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
包含廠商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1];明明僅是食品卻宣稱有醫療效果,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商品或廣告中就足以影響消費者決定之事項,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主管機關得依公平交易法開罰並要求下架[3]等諸多法律規定,這裡僅談論民事責任的情形。
(見圖1)
圖1 遇到廠商廣告不實,消費者該怎麼辦?
資料來源:洪瑄憶 / 繪圖:Yen
消費者可依民法要求返還商品、取回價金
消費者能主張是不實廣告欺騙而購買商品,依民法第92條[4]撤銷購買商品的意思,將商品返還予廠商,並要求廠商應將買賣價金全數返還。
但須注意,消費者依法需在發現被欺騙的1年內[5]就主張這個權利。
消費者可主張消費者保護法
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企業經營者在銷售商品的廣告中,應描述商品真實效能,不能有誇大或不實情形,故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6]明文要求企業經營者銷售予消費者的商品與服務,品質不能低於銷售廣告的內容。
實務上曾發生建商在預售屋的銷售廣告上,號稱並保證預售屋純屬住宅區,消費者相信廣告而購買,但房屋蓋好後,消費者卻發現房屋根本不可作為一般住宅使用,跟銷售廣告內容完全不一樣[7]。
此時建商即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的規定,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8]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視具體個案中的廠商是故意或過失,而應賠償1到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9]予消費者。
媒體經營者的連帶責任
如果企業經營者委託其他媒體經營者刊登或報導廣告,當媒體經營者知悉廣告內容與真實情形不符時,媒體經營者依法需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賠償責任[10]。
消費者可主張公平交易法
企業經營者在商品或廣告上,對於與商品相關,並且會影響要不要進行交易的事項,不可以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如果企業經營者的廣告內容不實,則企業經營者可能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11],則消費者可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請求損害賠償[12]。
案例說明
消費者保護法是立法者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設的特別規定,屬於民法的特別法,因此,當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比民法更有利於消費者時,消費者可選擇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以獲得更周全有利的保護。
本案A除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13]檢舉該不實廣告,也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刊登的媒體也知悉廣告內容不實,則該媒體應與廠商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刑法第339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第28條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第45條第1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第45條第2項:「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第93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此處的意思表示指購買的意思。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之意旨:「系爭預售屋為昌益事業群綜合規劃,被告理銘公司投資興建,足證被告等人自始明知系爭預售屋不得作為一般住宅使用,然被告寅○○及所屬昌益事業群員工卻分別於96年9月、10月間在接受經濟日報及地產王等媒體訪問時,對外誆稱系爭預售屋為集合式住宅,被告理銘公司於97年5月間公開揭露之年報中亦載明系爭預售屋為大樓住宅,即應認被告等有使人陷於錯誤之故意......系爭預售屋建案之廣告均為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足使一般消費者大眾誤認系爭預售屋建案可合法供作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日前業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以被告理銘公司及訴外人昌益仲介公司銷售系爭預售屋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複合商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該等公司立即停止前開違法行為,並處被告理銘公司新臺幣(下)1,500,000元罰鍰及訴外人昌益仲介公司1,000,000元罰鍰在案,已堪佐證被告理銘公司不唯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及廣告不實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更足認定其有故意以不實廣告致原告等因陷於錯誤而買受系爭預售屋之詐欺行為」。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
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促進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服務品質。
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I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II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III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IV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V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VI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
公平交易法第30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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