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利申請文件補正事項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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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專利(包括發明、新型、新式樣、追加、聯合新式樣等專利申請案)應檢附規費及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說明書(或新式樣圖說)一式二 ... 目前線上:621人,瀏覽人次:65669630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專利申請文件補正事項管理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電腦化作業,促使各種專 利申請案速審速結,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專利(包括發明、新型、新式樣、追加、聯合新式樣等專利申請 案)應檢附規費及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說明書(或新式樣圖說)一式二份。

(三)必要圖式一式二份(無必要圖式者免)。

(四)宣誓書。

(五)申請人非發明人或創作人者,應檢附申請權證明書。

(六)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應檢附原文說明書(或新式樣圖說)。

(七)委任代理人或指定第三人為送達代收人者,應檢附委任者。

(八)本局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九)追加案、聯合新式樣案應檢附原案說明書及圖式(或新式樣圖說) 各一份。

(十)依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檢附優先權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證明文件。

三、申請更正、改請、各別申請等專利申請案應檢附規費及下列文件: (一)更正案: 1.申請書(應敘明理由)。

2.說明書、圖式(或新式樣圖說)更正本各一式三份。

說明書(或新 式樣圖說)更正本應於更正部分劃線註記。

3.原審定公告之說明書、圖式(或新式樣圖說)各一份。

(二)改請案: 1.申請書。

2.說明書一式二份。

(三)改為各別申請之專利申請案: 1.申請書(應敘明理由)。

2.宣誓書(可援用原案文件影本)。

3.申請權證明書(可援用原案文件影本)。

4.改為各別申請後之各申請案說明書、必要圖式(或新式樣圖說)各 一式二份。

5.原案之說明書、必要圖式(或新式樣圖說)各一份。

四、申請再審查應檢附規費及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再審查理由書一式二份。

五、申請異議或舉發應檢附規費及下列文件資料: (一)異議申請書一式三份;舉發申請書一式四份。

(二)理由及證據(書證應檢附原本。

異議案應檢附書證複製本二份;舉 發案三份)。

(三)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委任代理人或指定第三人為送達代收人者,應檢附委任書。

六、專利申請案應備齊第二點第一款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及規費,始行取得 申請日;其說明書、圖式(或新式樣圖說)、宣誓書以外文本提出者 ,應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譯本;逾期而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 為文件齊備日(其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書得以傳真本先行提出,並於 指定期間內補正與傳真本為同一文件之正本)。

外國人得以原文說明 書先行提出。

七、專利申請案或再審查案經本局通知補正文件,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應 於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為本國人且未主張優先權者,應於文 到次日起三十日內,一次補劑。

逾期而未於處分前補正者,其申請不 予受理。

申請人無法依限補正而需展期者,應於屆期前,以書面敘明 理由,向本局申請。

但申請延展之期間,自該案提出申請之日起,不 得逾六個月。

八、異議人或舉發人經本局通知補正文件資料者,應於提起異議或舉發之 日起一個月內一次補齊。

異議或舉發理由及證據逾期補正者,其申請 不予受理。

九、被異議人或被舉發人應於異議或舉發申請書副本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 內答辯,逾期未答辯者,依現有資料逕予審查。

無法依限答辯而需展 期者,應於屆期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

但以展期一次為 限。

十、再審查案、異議案或舉發案,申請時未繳納規費者,本局得不予收件 。

十一、本要點公告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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