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能賣我的」,合法嗎? - 眾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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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獨家經銷合約(或俗稱總經銷合約、總代理合約)的關係,如同一般人所認知的,是指該供應商就某些特定產品只能透過這家經銷商來銷售,而通常合約中 ... 「你只能賣我的」,合法嗎? 在公司合約 於20二月2017 點擊數:7150 所謂獨家經銷合約(或俗稱總經銷合約、總代理合約)的關係,如同一般人所認知的,是指該供應商就某些特定產品只能透過這家經銷商來銷售,而通常合約中也會規定,這家經銷商也只能賣這家供應商的產品,不可以同時也賣具有競爭性的其他產品(如其他品牌的類似產品)。

  例如A公司為汽車製造商,B公司為汽車經銷商,雙方相互約定A公司的車子只能給B公司賣,而B公司也只能賣A公司的車子。

這種上下游之間、非競爭者之間的商業安排,在法律上叫做垂直的限制(VerticalRestriction),且屬於非關價格的一種限制,以美國、歐盟、日本、大陸等幾個主要國家的公平交易法(獨占禁止法)的規定、實務或精神來說,目前都將此種限制歸為原則上合法;不過有原則,就有例外。

例外是什麼呢?大致而言,如果這種限制會造成「實質的限制市場競爭」(指品牌之間的競爭),或造成「任何一個市場的獨占情形」時,便會被認定為違法。

其中又以歐盟的規定最為具體、嚴格,故與歐盟國家交易時,需特別注意歐盟的競爭法規定。

就實務上而言,法官認定此種合約條款是否合法,通常會考慮幾個因素: 就此商品的市場而言,該供應商是否有實質的市場力量來不當限制交易,此點可由其市場佔有率來看,也可以說,若該供應商有能力調漲價格到一個不合理的水準,而仍不擔心失去他的市場時,就可解為他具有此種實質的市場力量。

該限制經銷商競業活動的條款,對於品牌之間的競爭的影響,也就是是否有排除競爭的效果? 在合約中加上此種限制條款,有何合理化的事由?例如,可以抗辯說:這種安排可促使獨家經銷商採取大力度的廣告宣傳活動,提高售後服務品質,以便更好推動產品進入市場。

可以避免市場的過度競爭,減少資源浪費,降低交易成本等等。

限制的時間長短?限制經銷商賣其他競爭產品的時間,如果太長,也會被認定為無效,至於多久算太長,則視不同國家而定,多數國家並沒有具體規定,歐盟則有限制不能超過五年,或不能超過經銷合約期滿後一年。

此外,如果是法律上的代理合約關係(非自負盈虧),則限制獨家代理商競業行為的條款,通常被認定為合法,因為代理商並不自負盈虧,被視為屬於被代理人(供應商)的同一個主體,當然負有忠實義務,所以允許供應商對代理商有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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