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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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廣告薦證者(以下簡稱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薦證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其可為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 民國102年11月07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2 二、本規範說明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薦證廣告:指廣告薦證者,於廣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反映 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製播而成之 廣告或對外發表之表示。

(二)廣告薦證者(以下簡稱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薦證廣告中反 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其可為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及一般消費者。

(三)利益關係:係指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 他有償等關係。

┌───────────────────────────┐ │範例一:│ │某遊樂園於廣告中引述某知名電視旅遊節目主持人對該遊樂園│ │之評語,該廣告即屬一種薦證廣告,因為消費者會將廣告內容│ │視為該主持人之意見,而非遊樂園老闆之意見。

故如廣告引述│ │之內容係將該主持人談話全文加以竄改或斷章取義,致無法忠│ │實反映該主持人之意見時,即可能涉及違法。

│ ││ │範例二:│ │某運動廠商邀請一知名奧運網球金牌得主拍攝新款網球鞋之電│ │視廣告,並於廣告中陳述該廠牌網球鞋之設計符合人體工學,│ │不僅具舒適性,且可提升運動表現及成績。

在此廣告中,即便│ │該運動員僅在分享個人的感受及心得,消費者仍將認其係為運│ │動廠商作薦證,原因在於消費者直覺認為奧運金牌得主所具有│ │的運動專業能力,足以判斷其所陳述的意見必為真實可信且經│ │得起驗證的,亦即,其於廣告中所言不僅代表廣告主的意見,│ │同時也反映其個人之見解及觀點,故此情形亦符合薦證廣告之│ │定義。

│ ││ │範例三:│ │某鍋具電視廣告播放一知名爆炸頭名廚使用該品牌快鍋等鍋具│ │輕鬆料理一桌豐盛年菜的畫面,縱使廣告中未出現該名廚之聲│ │音(或口頭陳述、意見),該廣告仍可視為其為該品牌鍋具所│ │作之薦證廣告。

│ ││ │範例四:│ │某濃縮洗衣精電視廣告播放兩年輕少婦陪同稚齡女兒阿珠、阿│ │花於公園嬉戲之畫面,阿珠及阿花穿著她們母親於去年大拍賣│ │時購買之相同款式花色洋裝,阿珠的洋裝嚴重褪色,阿花的洋│ │裝則鮮豔如新,阿花的媽咪馬上告訴阿珠的媽咪,她現在所使│ │用的某品牌濃縮洗衣精,固色效果很神奇,可使衣服色彩常保│ │如新,而阿珠的媽咪立刻表示她也要買來試試看。

類似此種取│ │材自真實生活,且明顯為虛構之廣告內容,非屬本規範說明所│ │稱的薦證廣告。

│ ││ │範例五:│ │某通信業電視廣告中,出現一身著深色套裝、貌似專業秘書之│ │不知名年輕女子,於鏡頭前娓娓道出其能提供全年無休、全天│ │24小時服務,可協助老闆過濾電話、記錄留言……等工作,│ │請消費者給她一個機會為大家服務云云。

由於消費者會認為該│ │陌生女子係代表廣告主陳述該公司通信服務內容,而非表達她│ │個人之意見,故該廣告非屬薦證廣告。

│ └───────────────────────────┘ 檢視現行法條 3 三、廣告主對於薦證廣告行為,應依下列原則處理,否則即有違反本法規 定之虞: (一)廣告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之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其親身體驗 結果,不得有任何欺罔或引用無科學依據或實證效果之表現或表示 。

(二)以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者,薦證廣告商品或 服務之內容或品質變更時,廣告主須有正當理由足以確信該薦證者 於廣告刊播期間內,並未變更其於廣告中對所薦證商品或服務所表 達之見解。

(三)以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廣告,或於薦證廣告中之內容明示或 暗示薦證者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專家時,該薦證者須確實具有 該方面之專業知識或技術,且其薦證意見須與其他具有相同專業或 技術之人所為之驗證結果一致。

(四)以消費者之親身體驗結果作為薦證者,須符合以下要件: 1、該消費者於薦證當時即須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 以非真實之使用者作為薦證時,在廣告中應明示該薦證者並非廣 告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

2、除薦證內容有科學依據或實證效果外,廣告中應明示在廣告所設 定之情況下,消費者所可能獲得之使用結果,或在某些條件下, 消費者始可能達成該薦證廣告所揭示之效果。

(五)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 廣告中充分揭露。

┌───────────────────────────┐ │範例一:│ │一當紅名模在電視廣告中陳述某廠牌除濕劑具有良好之除濕效│ │果,非常有助其保存名牌服飾、皮鞋、皮件等。

在此情況下,│ │該名模必須確實有使用該廠牌除濕劑,始可作此種薦證廣告,│ │日後倘該除濕劑成分有所變更時(如添加更有效的防霉配方致│ │氣味有所改變),廣告主必須先洽詢該名模,確認其有繼續使│ │用該除濕劑,且仍同意其之前於廣告中所為之薦證內容,廣告│ │主始可繼續播出上開廣告。

│ ││ │範例二:│ │某電視廣告播放一名水電師傅在整修房屋現場工作的畫面,並│ │由主持人介紹說「阿祿師是個有30多年水電裝修經驗的老師│ │傅,現在我們就請他來試一試這7個看不出廠牌名稱的電燈│ │泡,然後告訴我們哪一個燈泡的照明效果最佳」,廣告描述該│ │水電師傅試裝後,挑出了廣告主所銷售的電燈泡,並隨即接受│ │主持人訪問說明其選擇的理由。

此種情形,即符合本規範說明│ │所稱的專家薦證。

│ ││ │範例三:│ │某連鎖瘦身機構之廣告中出現一位被描述為「營養師」之薦證│ │人,明示或暗示該薦證人受過專業訓練,並具相關經驗,足可│ │幫助、指導他人有效地塑身、美容。

倘該薦證人真實之身分非│ │為「營養師」,該廣告即可能涉有不實。

│ ││ │範例四:│ │某開飲機廠商於廣告中宣稱其產品業經「工研院」測試通過並│ │獲有證書,保證消費者不會喝到生水云云。

因多數消費者認為│ │「工研院」係屬一公正獨立的測試機構,必定具備專業知識以│ │判斷開飲機的效能,且不致掣發證書予未經有效科學方法測試│ │之產品,此種情形即符合本規範說明所稱之機構薦證,故除非│ │「工研院」確曾以有效之科學方法,對廣告之開飲機進行測試│ │,且測試結果可以支持該薦證廣告所傳達的訊息,否則該廣告│ │仍有違法之虞。

│ ││ │範例五:│ │某保健儀器廠商在廣告中宣稱其產品榮獲某專業人員公會的推│ │薦,該廣告即可視為一種機構薦證廣告。

因消費者極可能將該│ │公會當成足以判斷保健儀器好壞的專家,故該公會所為的薦證│ │,必須獲得業經該公會認可之專家(至少一名以上)進行評估│ │分析所得結果之支持,或符合該公會先前為評鑑保健儀器所訂│ │定的標準,萬不可援用為替廣告廠商背書而量身設計之臨時的│ │、特定的標準。

│ ││ │範例六:│ │某知名電影明星於廣告中推薦某項特定商品,並提及該商品之│ │品質與個人偏好。

此一薦證廣告當然必須反映其真實之意見或│ │經驗,但該電影明星因為代言薦證而獲有報償及其與廣告主間│ │存有利益關係,則無需揭露,因此種報酬與利益關係是一般大│ │眾可合理預期的。

│ ││ │範例七:│ │某大專學生為頗知名的視訊遊戲達人,在其所經營個人網誌或│ │稱「部落格」上張貼有關遊戲經驗之文章。

其部落格讀者經常│ │閱讀其所發表有關視訊遊戲軟硬體之意見。

某個新上市視訊遊│ │戲系統之製造商依慣例免費寄給該學生一套新系統,並要求他│ │在部落格上撰寫評論文章。

他測試了新的遊戲系統,並撰寫有│ │利的評論。

因其評論是透過消費者自營媒體傳播,故其與廣告│ │主之關係並不顯著,讀者不太可能可以合理預期他免費獲得視│ │訊遊戲系統以交換他撰寫的產品評論文章,考量該視訊遊戲系│ │統的價額,此一事實可能嚴重影響讀者對其薦證內容之可信度│ │評價。

因此,該部落格須清楚明確地揭露作者收到免費視訊遊│ │戲系統之事實。

製造商應在提供遊戲系統時,提醒並監督作者│ │應揭露此一關係。

│ └───────────────────────────┘ 檢視現行法條 5 五、薦證廣告之內容以比較廣告方式為之者,如其對自身商品或服務並無 不實,而對他人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情事者,依 其具體情形可能涉及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6 六、薦證廣告以社群網站推文方式為之,如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 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而未於廣告中充分揭露,且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者,涉及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前項社群網站推文包括網路部落客推文及論壇發言等方式。

┌────────────────────────────┐ │範例:│ │某一網路留言板專門提供MP3播放器使用者討論新的音樂下載│ │技術。

他們交換各種有關播放裝置的新產品、新應用、及新功能│ │。

某家在播放裝置產品業界具領導地位廠商的一名員工,其身分│ │不為留言板使用社群所知悉,他在討論板上張貼促銷該製造商產│ │品的訊息。

如果知道貼文者受僱於廠商,可能影響到他的薦證內│ │容可信度。

因此,張貼者應清楚明確地向留言板會員及讀者揭露│ │他與製造商的關係。

製造商應提醒並監督張貼者揭露此一關係。

│ └────────────────────────────┘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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