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類推適用」之闡釋 - 張孟權律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父母再行結婚後,倘有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而變更姓氏之必要時,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之內在目的及規範計劃,可否謂係應有規定而未設規定之法律漏洞?基於平等 ... Skiptocontent法律上「類推適用」之闡釋主頁/最新消息/法律/法律上「類推適用」之闡釋上一頁下一頁法律上「類推適用」之闡釋最高法院109年台簡抗字第253號民事裁定按法律適用之思考過程,可分為法律解釋、制定法內之法律續造、制定法外之法律續造,其中制定法內之法律續造得以類推適用為其填補方法。

所謂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事項之規定,加以適用,為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以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而是否得以類推適用,應先探求法律規定之規範目的,再判斷得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依平等原則,將該法律規定類推及於該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

又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並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復因姓氏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亦涉及國情考量及父母之選擇權,我國立法者綜合上開因素,以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子女出生姓氏登記之決定方式,惟為因應情事變更,於第2項、第3項分別規定未成年父母及已成年子女之意定變更,但因顧及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各以一次為限;同條第5項則規定裁判變更,於未成年子女有:㈠父母離婚,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㈣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之一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查兩造於未成年子女出生時,約定子女從父姓,兩願離婚時,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現兩造已再行結婚,為原法院確定之事實,而上開裁判變更之列舉事由,皆屬未能預測之事件,則兩造間之兩願離婚與再行結婚,似均為未成年子女父母婚姻關係之變動且同屬不能預測之事由。

果爾,就子女姓氏裁判變更之事項,兩者是否具有類似性?父母再行結婚後,倘有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而變更姓氏之必要時,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之內在目的及規範計劃,可否謂係應有規定而未設規定之法律漏洞?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是否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規定?非無進一步研求之必要。

原審未遑詳加推闡明晰,遽以上開理由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裁定,不無可議。

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註2:判決全文參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09%2c%e5%8f%b0%e7%b0%a1%e6%8a%97%2c253%2c20201130%2c1&lawpara=&ispdf=0By張孟權律師/會計師|2021-04-13T12:00:42+08:00134月,2021|Categories:最新消息,法律|Tags:姓名權,法律漏洞,類推適用|0條評論分享這文章吧!FacebookTwitterLinkedInEmailAbouttheAuthor:張孟權律師/會計師相關文章: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266月,2022刑法詐欺取財罪刑法詐欺取財罪266月,2022刑法背信罪的構成要件刑法背信罪的構成要件266月,2022民事訴訟法上所謂普通共同訴訟民事訴訟法上所謂普通共同訴訟186月,2022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成立偽證罪。

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成立偽證罪。

186月,2022留言取消回覆Youmustbeloggedintopostacomment.近期文章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刑法詐欺取財罪刑法背信罪的構成要件民事訴訟法上所謂普通共同訴訟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成立偽證罪。

分類Uncategorized其他新聞保險其他金融常見法律公寓大廈其他刑事事件勞動事件民事事件最新消息公司法律睿豐團隊動態財稅稅務新聞其他營所稅營業稅綜所稅遺產及贈與稅設立變更公司行號設立公司變更登記其他近期留言PopularTags不當得利不能抗拒代筆遺囑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人免稅公同共有共同正犯利息勞動契約勞基法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罪強盜房地合一稅房屋稅扣繳抵押權抵稅損害賠償既遂民法第184條消滅時效營利事業營業稅私文書稅籍登記統一發票經驗法則繼承人股利自認舉證責任誠信原則課稅證人證據能力贈與稅退稅遺產遺產稅開立發票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