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類推適用」之闡釋 - 張孟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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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行結婚後,倘有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而變更姓氏之必要時,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之內在目的及規範計劃,可否謂係應有規定而未設規定之法律漏洞?基於平等 ...
Skiptocontent法律上「類推適用」之闡釋主頁/最新消息/法律/法律上「類推適用」之闡釋上一頁下一頁法律上「類推適用」之闡釋最高法院109年台簡抗字第253號民事裁定按法律適用之思考過程,可分為法律解釋、制定法內之法律續造、制定法外之法律續造,其中制定法內之法律續造得以類推適用為其填補方法。
所謂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事項之規定,加以適用,為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以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而是否得以類推適用,應先探求法律規定之規範目的,再判斷得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依平等原則,將該法律規定類推及於該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
又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並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復因姓氏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亦涉及國情考量及父母之選擇權,我國立法者綜合上開因素,以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子女出生姓氏登記之決定方式,惟為因應情事變更,於第2項、第3項分別規定未成年父母及已成年子女之意定變更,但因顧及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各以一次為限;同條第5項則規定裁判變更,於未成年子女有:㈠父母離婚,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㈣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之一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查兩造於未成年子女出生時,約定子女從父姓,兩願離婚時,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現兩造已再行結婚,為原法院確定之事實,而上開裁判變更之列舉事由,皆屬未能預測之事件,則兩造間之兩願離婚與再行結婚,似均為未成年子女父母婚姻關係之變動且同屬不能預測之事由。
果爾,就子女姓氏裁判變更之事項,兩者是否具有類似性?父母再行結婚後,倘有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而變更姓氏之必要時,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之內在目的及規範計劃,可否謂係應有規定而未設規定之法律漏洞?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是否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規定?非無進一步研求之必要。
原審未遑詳加推闡明晰,遽以上開理由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裁定,不無可議。
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註1:本文係參考台灣創新法律協會彙整之實務判決。
註2:判決全文參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09%2c%e5%8f%b0%e7%b0%a1%e6%8a%97%2c253%2c20201130%2c1&lawpara=&ispdf=0By張孟權律師/會計師|2021-04-13T12:00:42+08:00134月,2021|Categories:最新消息,法律|Tags:姓名權,法律漏洞,類推適用|0條評論分享這文章吧!FacebookTwitterLinkedInEmailAbouttheAuthor:張孟權律師/會計師相關文章: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266月,2022刑法詐欺取財罪刑法詐欺取財罪266月,2022刑法背信罪的構成要件刑法背信罪的構成要件266月,2022民事訴訟法上所謂普通共同訴訟民事訴訟法上所謂普通共同訴訟186月,2022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成立偽證罪。
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成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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