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323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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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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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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