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323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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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0/04/1507: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323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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