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叢刊第2 卷第3 期(1957.07)-論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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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在論理上,應報刑係認為刑罰之本質是相當於犯罪法的惡害與痛苦,未必認為這些以應報的痛苦為內容之刑罰必須規定在成文法上。

同樣在威嚇刑,並不認為刑罪之威嚇;除法定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請收錄全文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論罪刑法定主義 編著譯者: 謝明耀 出版日期: 1957.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2卷第3期/77-82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521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主義;派生原則;類推解釋;習慣刑法;刑罰論 中文摘要: 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與應報刑,威嚇刑之結合,並非必然,而毋寧說是歷史的偶然結合。

此反對應報刑而為目的刑教育刑的先驅者利斯特,他卻強調罪刑法定主義之重要性,而以此為犯人之大憲章。

反之極端擁護應報刑之納粹德國,卻認為罪刑法定之主義為自由主義思想而予排斥,即可明瞭。

並且在論理上,應報刑係認為刑罰之本質是相當於犯罪法的惡害與痛苦,未必認為這些以應報的痛苦為內容之刑罰必須規定在成文法上。

同樣在威嚇刑,並不認為刑罪之威嚇;除法定方法以外不可能實現,其威嚇之重點係在執行刑罰之公開,而依法定之刑罰的威嚇,不過是威嚇的一種手段與方法而已,並非從威嚇的本質所來的結論。

目  次: 一、思想史的意義  (一)意義  (二)成立史  (三)思想背景  (四)派生的原則  (五)與刑法論的關係  (六)否定的傾向二、罪刑法定主義的實體法意義  (一)意義  (二)慣習刑法之排斥  (三)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四)類推解釋之禁止刑法之解釋應該嚴格  (五)對不確定刑之否定  (六)否定的傾向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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