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20210616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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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88 年07 月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100 年07 月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PDF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88年07月02日 廢止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立法總說明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承受臺灣省政府政風處業務,特設「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2二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承本部部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各項業務;副 主任一人,襄助主任執行本辦公室各項事務,均由本部部長就現有員 額派充之。

3三本辦公室設五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縣(市)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組織設置、員額編制及人力 規劃等事項。

(二)督導縣(市)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 理檢舉等事項。

(三)督導縣(市)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肅貪工作計畫之研擬及宣導 等事項。

(四)督導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政風機構辦理公務機密維護、預防危害 破壞事件及協處陳情請願等事項。

(五)辦理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管考等事項。

(六)辦理本辦公室有關秘書、人事、會計、總務、研考等事項。

(七)其他本部交辦事項。

4四本辦公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部法定員額及暫行編制表所定員額派 充之。

5五本辦公室應依本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行使職權,並以本部名義對外行 文。

6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原列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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