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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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中部辦公室。

2.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

3.內政部土地測量局。

4.內政部兒童局。

5.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中市第一服務站。

6.外交部中部辦事處。

7.經濟部水利 ... 目前線上:693人,瀏覽人次:70821891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整合本院所屬機關( 構)於中部地區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民眾便捷服務,於臺中市 設置「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務: (一)受理民眾各項證照申請及處理事項。

(二)提供民眾所需資訊、諮詢、服務及輔導事項。

(三)接受民眾對各部會主管事務之陳情及建議事項。

(四)協調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推動有關中部地區各項重大建設事項。

(五)協助各部會宣導相關政策、計畫及施政成果,並協調須地方配合 辦理之事項。

(六)督導、協調及整合派駐中部地區之各部會所屬機關,提升為民服 務品質事項。

(七)推動中部地區資源整合,建立區域整合協調機制。

(八)提供兩岸交流事務服務及文書驗證等事項。

(九)其他涉及各部會主管權責須協調整合事項。

三、本中心由下列合署辦公之各部會建制單位、相關部會派員組成之任務 編組單位及經依法授與公權力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 (一)合署辦公之各部會建制單位: 1.內政部中部辦公室。

2.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

3.內政部土地測量局。

4.內政部兒童局。

5.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中市第一服務站。

6.外交部中部辦事處。

7.經濟部水利署。

8.經濟部工業局中部服務處。

9.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臺中服務處。

10.經濟部中區聯合服務中心。

11.交通部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臺中服務處。

12.本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13.本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14.本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

15.本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

(二)組成任務編組單位之相關部會: 1.內政部。

2.國防部。

3.教育部。

4.經濟部。

5.交通部。

6.文化部。

7.本院農業委員會。

8.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客家委員會。

10.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1.其他經報院核定者。

(三)經政府機關依法授與公權力之民間團體。

前項納入聯合服務中心任務編組單位,得依其業務性質,分組辦事。

四、本中心各單位依據其組織及業務法令行使職權,並以其機關名義對外 行文;除本中心之協調聯繫及行政事務外,涉及單一中央主管機關權 責者,仍由各該主管機關派駐單位循行政程序辦理。

五、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院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綜理本中心有關任務 ;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協調、整合派駐部會有關業 務,均由本院就適當人員派充之。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六、本中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集中辦公之單位原有編制(組)人員或各 機關新派員充任之,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相互調配支援;必要時得 聘僱人員。

七、納入本中心業務編組單位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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