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最新→民法概要 - 考前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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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責任: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同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 考前命題 Home 108年最新→民法概要 民法概要3846-0001民法概要3846-0009民法概要3846-0008 ◎申論題 一、甲現年十五歲,於野外拾得腳踏車一部,交警局招領,經過六個月無人認領,警局將該車交付於甲。

甲得其父同意,將該車出賣於二十一歲之乙,並即交付之。

惟乙遲未於約定期日付款,甲定期催告,乙卻置之不理,甲乃向乙表示解除買賣契約。

試問:甲得否向乙請求返還該車? ⊙【擬答】: 1.遺失物原始取得: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依題意,甲完成法定程序後,腳踏車經六個月無人認領,故甲取得該腳踏車所有權。

2.準法律行為: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惟催告係屬意思通知而為準法律行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78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二、甲寄託名貴布料一件於乙處,乙擅以之作為己有,出售於知情的丙,並即交付讓與其所有權。

丙又將之交由丁西服店製成西裝一套。

試問:甲得向乙、丙主張何權利? ⊙【擬答】: 1.契約責任: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同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同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2.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3.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01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同法第948條第1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民法概要384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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