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首頁> 常見問題> 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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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首頁> 常見問題> 刑事類
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 ...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 ...
- 2《刑事訴訟法》 - 高點法律網
提起自訴後的告訴:通說認為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243 條之請求(第324 條),此時應以第255. 條之其他法定理由為由為不起訴處分。 3.
- 3檢視現行法規刑事訴訟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 ...
- 4刑事訴訟法§323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 處分而言,本件既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即屬曾經終結偵查之案件,自不得再行提起自訴。
- 5檢察官不起訴告訴人仍得聲請再議-天秤座法律網
開始刑事訴訟的方式有2種,可以選擇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或由犯罪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例如詐騙集團的受害人可以向檢察官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