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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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8035023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8 年02 月11 日. 要旨:, 類推適用須有法律漏洞存在,方有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近之其他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1.07.1102:06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80350236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02月11日 要  旨: 類推適用須有法律漏洞存在,方有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近之其他法律規定 餘地。

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前段及第4項規定未若有同法第9條 第4項第3款,得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例外規定,就此法律未規定 事項,究係立法疏漏,抑或係立法者基於立法政策故不為規定,宜由主管 機關本於職權釐明後予以審認 主旨:有關立法委員劉○○國會辦公室建請貴部以專案限制性之令釋方式保障陳 情人應考試服公職之工作權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

請查照參考。

說明:一、復貴部108年1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80240064號函。

二、本部96年2月12日法律決字第0960005810號函係針對外國人 欲申請歸化我國之案例所提供之法規諮商意見,與本件兼具雙重國籍 之我國國民欲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情形容有不同,合先敘明。

三、次按法律之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類 似事項之規定,以為適用,為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以填補法律漏 洞之方法,倘無法律漏洞,自不生類推適用而補充之問題。

又法律未 規定之事項,如係基於立法政策之考量而故不為規定者,即無關法律 漏洞,亦無類推適用其他法律之餘地。

是以,類推適用須有法律漏洞 之存在,方有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近之其他法律規定之餘地(本部 105年12月27日法律字第10503519440號函及本部105年3 月3日法律字第10503501680號函意旨參照)。

四、查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前段及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 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第1項)。

中華民 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 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 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第4項)。

」未若有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因非 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得免提出 喪失原有國籍之例外規定,就此法律未規定之事項,究係立法疏漏, 抑或係立法者基於立法政策故不為規定?又倘係立法疏漏,其二者間 有無類似性而得比附援引?此因涉國籍法第20條立法意旨及規範目 的之探求,仍請貴部本於職權釐明後予以審認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3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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