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適用問題之研究:臺灣司法實務判決與比較法上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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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內國法官適用外國法的問題上,應認為其情形相當於內國法官對於「法理」的適用。
... 本文持肯定見解,並認為司法實務上或可考慮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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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外國法適用問題之研究:臺灣司法實務判決與比較法上的一些思考
編著譯者:
林恩瑋
出版日期:
2019.09
刊登出處:
台灣/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58期/103-142頁
頁 數:
40
點閱次數:
708
下載點數:
160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林恩瑋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國際私法;外國法;外國法之證明;選法規則;實體法方法論
中文摘要:
我國成文法中,關於外國法之適用問題,僅有兩條直接相關之條文,就外國法之證明及外國法適用結果之例外排除,做原則性的規定,但對於外國法適用之其他問題,並未有明文。
本文將所有關於外國法適用之問題,整理歸納為二。
第一部分為外國法適用之原則,此部分包含適用外國法的基礎理由為何,適用外國法的範圍為何,以及適用外國法之法律效果為何等問題;第二部分則為外國法適用之例外,所涉及到的是公序良俗條款的運用,以及當事人意思得否排除外國法適用等問題。
在判斷內國法官適用外國法的問題上,應認為其情形相當於內國法官對於「法理」的適用。
內國法官應該是有目的的適用外國法,而非盲目的適用,因此本文認為參考各國立法例,將法院地法做為外國法之替代,於外國法內容不明的情況下,或當事人與法院證明外國法內容確實有困難,並且無法對於當事人之主張進行及時之判決時,並非不合理之法律適用方式。
相對地,這種以法院地法做為輔助法規適用的方式,與內國民主體系下的民事法理相互一致,如此才能證成內國法官適用外國法具備合理性基礎,同時也遵守了一國之法律僅在其領域上具有效力的屬地主義基本原則。
進一步地,從內國法律秩序的管控的觀點來看,內國最高法院不僅應對於準據法的選擇,檢視是否符合內國立法所制訂的衝突法規;並且,本文認為內國最高法院對於衝突法規所指引的準據法是否能夠達成個案具體正義,亦有指示之必要。
此外,涉外案件中當事人是否得合意排除內國衝突法則之外國法適用指示,而選擇內國法或其他國家之法律代之?本文持肯定見解,並認為司法實務上或可考慮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之規定,以符私法自治、訴訟經濟之精神。
英文關鍵詞:
Privateinternationallaw;applicationofforeignlaw;proofofforeignlaw;ChoiceofLaws;substantivelawmethodology
英文摘要:
InTaiwanstatutelaw,thereareonlytwodirectlyrelatedprovisionsontheapplicationofforeignlaw.Theprovisionsarebasicprinciplesinthedefinitionofforeignlawandtheexceptionstotheapplicationofforeignlaw.However,therearenoothertextsontheissuesabouthowtoapplyforeignlaw.Thisarticleclassifyalltheissuesconcerningtheapplicationofforeignlawintotwoparts.Thefirstpartistheprincipleoftheapplicationofforeignlaw.Thispartcontainssomebasicreasonsfortheapplicationofforeignlaw,thescopeandthelegaleffectoftheapplicationofforeignlaw.Thesecondpartistheexceptionsoftheapplicationofforeignlaw,whichinvolvethepublicorderandtheissuewhetherthepartiescouldexcludetheapplicationofforeignlawbytheprincipleofpartyautonomy.Theapplicationofforeignlawshouldbeconsideredequivalenttotheapplicationof“jurisprudence”.Thejudgeshouldapplyforeignlawwithpurpose,notblindly.Therefore,thisarticleconsidersthatforumlawisusedasasubstituteforforeignlawwithreferencetocomparativelegislation.Inthecasewherethecontentofforeignlawisunknown,orwhenthepartiesandthecourtarehardtoprovethecontentofforeignlaw,anditisimpossibletomakeatimelyjudgment,thejudgeappliesforumlawinsteadofforeignlawshouldnotbeconsideredasunreasonable.Incontrast,thismethodofapplyingforumlawasasupplementarylawisconsistentwiththeciviljurisprudenceunderdemocraticlegalsystem,sothatitcanprovethatthejudgehasareasonablebasisforapplyingforeignlawwhichfollowsterritorialityprinciplesinthefieldofconflictoflaws.Furthermore,fromthepointofviewofdomesticlegalordercontrol,theSupremeCourtshouldnotonlyexaminetheapplicablelawwhetheritcomplieswiththerulesofforumconflictoflaws,butalsoneedtoinstructwhethertheapplicablelawcanachievejusticeintheindividualcase.Inaddition,inthecivilcasesinvolvingforeignelements,doesthepartiescouldexcludetheapplicationofforeignlawdeterminedbytheforumconflictoflaws,instead,choosingtheforumsubstantivelaworthelawofothercountries?ThisarticleholdsapositiveopinionandsuggestingthatTaiwanjudgesmayapplybyanalogyArticle31ofLawGoverningtheApplicationofLawstoCivilMattersInvolvingForeignElementsinthespiritofprivatelawautonomyandtheprincipleofproceduraleconomy.
目 次:
壹、前言貳、外國法適用之原則一、外國法適用之基礎二、外國法適用之範圍三、外國法適用之控制參、外國法適用之例外一、公序良俗條款及公序良俗效力之減弱(l’effet atténué)二、當事人意思排除外國法適用
相關法條:
民法第1、205條(108.06.19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8、10、25、31、62條(99.05.26版)
民事訴訟法第199、283條(107.11.28版)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106.12.13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2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30號民事
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70)法律字第7354號
相關論著:
外國法的主張、適用與證明-兼論國際私法選法強行性之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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