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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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39-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第39 條.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 國有財產法§39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第39 條.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有財產法第 39 條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 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

第 三 節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 第 39 條依本法 ... | 國有財產法-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法規網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得互易其財產類別,經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協議,報經行政院核定為之。

第35 條. 加入書籤 筆記 相關法規. 第三十五條(變更後之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4.25.北市法一字第09630735500號函2021年4月25日 · (三)按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應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規定,在不違背原定用途或事業目的前提下,出租予他人或提供使用(財政部92年12月25日台 ...國有財產法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5391號令修正公布第34 條條文.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二、按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有關國有土地之出售屬私經濟行為,直接使用人得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圖片全部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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