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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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39-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第39 條.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 國有財產法§39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第39 條.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有財產法第 39 條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 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
第 三 節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 第 39 條依本法 ... | 國有財產法-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法規網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得互易其財產類別,經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協議,報經行政院核定為之。
第35 條. 加入書籤 筆記 相關法規. 第三十五條(變更後之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4.25.北市法一字第09630735500號函2021年4月25日 · (三)按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應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規定,在不違背原定用途或事業目的前提下,出租予他人或提供使用(財政部92年12月25日台 ...國有財產法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5391號令修正公布第34 條條文.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二、按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有關國有土地之出售屬私經濟行為,直接使用人得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圖片全部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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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nat.gov.tw
主旨:預告修正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 2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台北
二)非撥用取得者:依國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 機關依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 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 3名稱:國有財產法 修正日期:民國107 年11 月21 日 第一章 ...
第1 條. 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 第33 條.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 地法 ...
- 4國有公用財產法令簡介土地法國有財產法 - 新竹縣地政處
第33 條.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 ... 申撥機關應符合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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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三條所稱公用財產用途廢止,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原定用途或事業目的消滅者。 二、原使用機關裁撤而無接替機關者。 三、未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