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 交 法 有關 利用 不合 營業 常規 交易 掏 空 公司 資產 侵占 公司 資產 之 相關 規定 及 民 刑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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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淺談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犯罪所得之計算 相關判決 ...
16 劉連煜,掏空公司資產之法律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56 期,2007 年6 月,頁93-94。 17 整理自臺灣高等法院96 年上重訴字第104 號判決書。 Page 10 ...
- 2論掏空公司資產行為之民、刑事責任以太電案為例- 司法新聲
這不禁讓人懷疑掏空公司資產的不行行為本身, 即對投資大眾權益影響甚深, 在刑事責任方面僅依最高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法背信或侵占罪論處, 惟同樣造成投資 ...
- 3證券交易法§17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 ...
- 4公司經營階層的舞弊行為實難察覺 -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公司弊案操作手法與公司舞弊責任公司舞弊一般區分為公司掏空資產之舞弊或財務報告不 ... 二、 民事責任對公司而言,可能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負 ...
- 5構成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最高法院:不以真實交易行為為限
非常規交易與掏空公司資產法律構成要件之探討 · 證券交易法第171,179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55 條 ·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四字第2261 號裁定 · 最高法院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