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操作X光機應取得訓練證明 - 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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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操作X光機之人員,應於操作前取得輻射安全證書,或接受十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訓練並取得證明 ... 關於公會 本會簡介 理事長的話 歷屆理事長 理監事組織表 各委員會施政理念 消息公告 會務公告 醫事公告 友會/校友會公告 大會專區 社福團體活動公告 七院校牙醫學系學生下鄉課輔活動 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 牙醫師執業執照到期專區 活動看板 行事曆 活動快訊 線上報名 活動花絮 會員專區 基本資料 會員福利 繼續教育積分查詢 口衛專案計畫 健保專區 輔導追蹤作業流程 健保相關資料查詢 保險公告 醫療法規 法規公告 待審法規 牙醫助理專區 相關辦法 活動訊息 下載專區 公會會籍申辦資料 衛生局執業申辦資料 申請健保特約流程 會費信用卡授權書 其他資料下載 手術同意書表下載 線上服務 線上問卷 線上學習 北市牙醫 最新消息 會務公告 醫事公告 友會/校友會公告 口衛專案計畫 健保相關資料查詢 健保公告 法規公告 待審法規 牙醫助理專區 大會專區 社福團體活動公告 七院校牙醫學系學生下鄉課輔活動 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 牙醫師執業執照到期專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會輻字第1060008100號 主旨:有關操作X光機執行診療業務之相關規定,請貴會協助轉知各所屬會員,詳如說明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操作X光機之人員,應於操作前取得輻射安全證書,或接受十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訓練並取得證明後,始得為之。

未取得前述訓練證明前,不得操作。

二、另依醫事相關法規規定,因操作X光機進行診療作業係屬醫師、牙醫師及醫事放射師之業務範疇,故非屬前述人員者,不得執行前述作業。

三、有關上述規定,請貴會協助轉知各所屬會員,避免違反相關規定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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