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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05年7月30日(補登) 院臺人字第1050168936號 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行政院編制表」,並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 院  長 林 全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資通安全處,分二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五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第十七條之一            資通安全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業務推動、督導及管考: 一、國家資通安全基本方針、政策及重大計畫。

二、國家資通安全相關法規及規範。

三、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及通報應變機制。

四、國家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管理機制。

五、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決議事項。

六、資通安全相關演練及稽核。

七、資通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

九、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行政院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院長     一 特任。

副院長     一 特任。

政務委員     七-九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秘書長     一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發言人     一 一、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二、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

副秘書長 簡任 第十四職等 二 其中一人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顧問 簡任 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十一   參事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八   主任委員     (一) 由顧問兼任。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十四   主任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十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主任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七十六   高級分析師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六十七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十八 內十八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消費者保護官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諮議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一七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四○   助理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九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四 內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八   人 事 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諮議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二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政 風 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諮議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主 計 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諮議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人事處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合計 六○四 ︱ 六○六 (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三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0~5:30 公報紙本訂閱,請洽國家書店松江門市(秀威):02-27960359 國家發展委員會版權所有/本站建議使用IE7以上瀏覽,800x600或1024x768螢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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