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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 ... 三、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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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05年7月30日(補登)
院臺人字第1050168936號
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行政院編制表」,並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
院 長 林 全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資通安全處,分二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五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第十七條之一
資通安全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業務推動、督導及管考:
一、國家資通安全基本方針、政策及重大計畫。
二、國家資通安全相關法規及規範。
三、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及通報應變機制。
四、國家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管理機制。
五、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決議事項。
六、資通安全相關演練及稽核。
七、資通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
九、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行政院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院長
一
特任。
副院長
一
特任。
政務委員
七-九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秘書長
一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發言人
一
一、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二、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
副秘書長
簡任
第十四職等
二
其中一人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顧問
簡任
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十一
參事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八
主任委員
(一)
由顧問兼任。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十四
主任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十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主任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七十六
高級分析師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六十七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十八
內十八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消費者保護官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諮議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一七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四○
助理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九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四
內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八
人
事
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諮議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二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政
風
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諮議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主
計
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諮議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人事處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合計
六○四
︱
六○六
(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三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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