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組織法§28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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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25 條. 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二人,技監三 ... 列印時間:111/10/0505: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經濟部組織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組織法 第28條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之二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經濟部組織法 (民國110年12月15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24條 經濟部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25條 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二人,技監三人至六人,司長一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一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二十人,視察五人至九人,技正一人至十五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七十人至八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三人至十五人,科員七十四人至一百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26條 經濟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7條 經濟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7-1條 經濟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7-2條 經濟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111年05月25日) 第8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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