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轉換雇主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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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估國內整體疫情及產業發展需要,指揮中心宣布自7月13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辦理轉換雇主,家庭類以外產業類移工均自明日起恢復轉換,包含海洋漁撈工作、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公布欄 就業資訊 歷史新聞 勞動部所屬機關 首頁 新聞公告 新聞稿 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轉換雇主;新雇主續聘之日前3日內,應安排移工做PCR檢驗。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最後異動日期:2021-07-12 勞動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三級警戒延長、適度鬆綁部分措施,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應於接續當日前3日內安排移工PCR檢驗,等待PCR結果期間,應安排移工1人1室,未依規定辦理最高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勞動部同步上架恢復移工轉換問答集,供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知悉相關規定。

  110年7月1日指揮中心已優先恢復家庭類移工轉換至家庭類雇主,7月8日指揮中心宣布三級警戒延長至7月26日,並適度鬆綁部分措施。

經評估國內整體疫情及產業發展需要,指揮中心宣布自7月13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辦理轉換雇主,家庭類以外產業類移工均自明日起恢復轉換,包含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及機構看護等工作。

各類別移工將依轉換準則規定辦理轉出作業,家庭類移工也不再受限於勞動部110年7月1日函釋只能由家庭類雇主承接之規定。

  勞動部表示,依指揮中心宣布,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含)前3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如果區域內的醫療院所在週六、週日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新雇主承接當日醫院檢驗能量已額滿無法掛號,得例外延後至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檢驗PCR。

此外,等待移工PCR結果期間,新雇主應安排移工1人1室,落實防疫措施,檢驗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

之前已恢復接續聘僱移工的家庭類新雇主,自7月13日起也同樣依照最新的PCR檢驗期間及等待結果前1人1室規定辦理。

  勞動部也提醒,依照現行接續聘僱方式,除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係當日始知悉接續聘僱結果外,其餘包含期滿轉換、三(雙)合意接續聘僱,均屬可事先知悉接續聘僱日,新雇主及仲介公司應及早安排檢驗PCR程序,避免逾期或須額外安排移工1人1室隔離房間。

勞動部舉例說明,新雇主7月16日(週五)採三方合意接續聘僱移工,新雇主即可事先預約7月14日至7月16日檢驗PCR。

倘因時間因素未能事先安排檢驗PCR,新雇主於7月16日當日接續聘僱後,當日鄰近醫院採檢PCR預約已額滿,且星期六、日均未辦理採檢業務,新雇主最晚應於7月19日完成採檢。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如果所接續聘僱的移工經檢測PCR確診時,由新雇主負擔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下稱雇主指引),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處理;倘若所接續聘僱的移工檢測PCR是陰性,新雇主應依雇主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

新雇主未依規定安排移工PCR檢驗,或於等待PCR檢驗結果期間安排移工1人1室,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而違反防疫措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該仲介公司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新增產業類移工恢復轉換作業,110年6月5日前已經進入轉換雇主程序的,由勞動部主動重新恢復60日轉換作業期間,6月5日還沒進入轉換程序的,在110年7月13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再重新申請轉換。

產業類移工恢復轉換方式如下:   一、原已由勞動部核准轉出,因勞動部函釋停止轉出作業者:移工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並已公告轉換者,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轉換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限,移工如欲停止轉換公告,可以向登記轉換公告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撤銷。

此外,移工已收到勞動部核准的轉出函,尚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轉換者,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14日內,可以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

  二、原已提出轉出申請,經勞動部不予許可轉出者:因本類對象自始未經勞動部核准轉換,可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60日內,由雇主或移工重新向勞動部申請重新轉換雇主。

  三、原已提出期滿轉換,且雇主及移工資格均符合規定,因為勞動部函釋而不予許可且不同意轉出者:如果是移工現行原聘期尚未屆滿者,請依轉換準則規定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接續聘僱作業;如果移工現行原聘期已屆滿者,依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函釋,因為疫情影響未能出國的移工,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雇主未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或雇主已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得再向勞動部申請重新啟動轉換程序,再由原雇主或新雇主接續聘僱。

    勞動部補充,產業類雇主申請招募移工規定的各項文件,如求才證明書、製造業級別認定函、農林牧及魚塭養殖聘僱資格認定函、營造工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等文件,因受暫緩轉換雇主影響,前述文件同意自動加計30日效期,以保障雇主聘僱權益。

    為使各界瞭解移工恢復轉換雇主或工作規定及辦理方式,勞動部已將相關恢復各類別移工轉換雇主的適用範圍、PCR檢驗期間、1人1室規定、恢復轉換方式、文件效期規定等問題於勞動力發展署官網上架,詳情可洽詢1955專線或至勞動力發展署官方網站>移工疫情專區>Q&A查詢(https://www.wda.gov.tw/)。

    請參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新聞稿】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連絡電話:02-8995-6000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21-07-12 點閱次數:10920 相關圖片 附圖_110年7月13日起各類移工恢復轉換雇主.jpg 收合 本部簡介 正副首長介紹 職掌及組織 勞動大事紀 勞動部辦公位置地圖點位 聯絡資訊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公布欄 就業資訊 歷史新聞 業務專區 勞動政策、國際事務 勞動關係 勞動條件、就業平等 勞動保險 勞動福祉、退休 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外國人才事務 其他重要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預算、決算書及會計月報 研究報告與出版品 捐補助專區 性別平等專區 廉政專區 人權專區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案件統計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 本部及所屬機關行動服務發展現況 開放資料 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 主管勞動業務財團法人 內部控制聲明書 便民服務 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 加班費試算系統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 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 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保險費及給付簡易試算 勞工申訴專區 勞動部檔案資訊應用申請區 遊說法專區 個人資料管理 國家賠償 雙語詞彙 常見問答 勞動統計專網 統計查詢網 電子書 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 行業職業就業資訊 統計通報 性別統計專區 族群統計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 統計調查 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及網路填報系統 重要統計事項變更 統計名詞 統計業務簡介 相關連結 國外勞工業務網站 消費者保護 勞工體格及檢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名單 公文附件下載(建議使用IE瀏覽器開啟) 外部連結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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