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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進入內容區塊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財政部賦稅署 | English 民國1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瀏覽人數:1291399人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行政規則 名稱: 100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4905760號公告 主旨:公告100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6項及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 100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 100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 100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

四、 100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 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0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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