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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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重大傷病,其項目及證明有效期限如附表一。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為重大傷病者,得檢具下列文件,由本人或委託他人、醫院、 ... 加入資料夾:550,437,428人3,193,497人1,952人172,993人│ 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保護宣告 │ 資訊安全政策 │ Q & A │ 意見回饋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法務部地址: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第二辦公室地址:100006 台北市貴陽街1段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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