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適用法規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兼評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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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判決不適用法規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兼評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
編著譯者:
姚瑞光
出版日期:
1983.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28卷第1期/1-12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3319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民事訴訟;立法院;審判機關;顯有錯誤;不適用;所有權
中文摘要: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原非再審事由,其他法治國家之民事訴訟法,迄無定此為再審事由之例,其意義如何,學術界並無定說。
立法院公報關於當時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之法律案專輯,查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應包括「判決不適用法規」在內之任何資料,最高法院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於審判案件時,以判決表示「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並不包括消極的不適用法規之情形在內。
目 次:
一、何謂判決不適用法規二、非「判決不適用法規」三、何謂「適用法規不當」四、何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五、立法當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即不包括「判決不適用法規」在內六、判決「不適用」法規,附以條件後,不因而變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七、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之理由書,說「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所為之解釋,顯非正確八、判決不適用法規、捨法規而不用、應適用之法規未予適用、適用法規不當、錯誤、顯有錯誤之區別九、釋字第一七七號突縷雖已明示「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但該號解釋對於聲請人,毫無實益。
十、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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