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實踐理性批判- EP35 -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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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即自律,而且只有自律道德而不是他律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
這條定理是說上述的道德法則不是別人外在強加給你的,而是你的自由意志自己提供給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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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有限理性不能認識自由、靈魂和上帝。
自由不是理論理性的認識對象,沒有認知意義,但自由對實踐理性有積極意義,所以自由便成為從《純粹理性批判》(一批)向《實踐理性批判》(CritiqueofPracticalReason)(二批)過渡的橋樑。
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重申了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的區別,理論理性處理認識能力,《實踐理性批判》處理欲求能力,欲求的最高級表達形式便是意志,因此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便是探討意志在道德實踐的作用。
絕對命令 實踐理性的法則和自然法則不同,自然法在任何時間都會對事物起支配作用,但實踐理性的法則雖出於人的理性,但人同時也具有感性欲望,感性欲望會干擾理性,所以實踐理性的法則不一定會被實行,對人而言只是命令。
康德區分了兩種命令形式。
第一種是假言令式(hypotheticalimperative),用形式表示就是「假如我要A,那我就必須做B」,它表達了一種有限責任、有條件的道德實踐。
如小明幫人目的是為了報酬,人們不會認為小明這個幫人的行動是道德的。
第二種是定言令式(categoricalimperative),用形式表示就是「你必須做A」,它表達出一種不受限制、無條件和毫無例如都要實行的責任形式。
當你看見孺子將入井,理性告訴你「你必須救人」,這就是定言令式的命令。
一切假言令式都是建立在定言令式的基礎上,但道德應該保持純粹形式,不能為了達到其他目的而履行道德。
因此,為了純粹道德,就不能採取假言令式,而必然採取定言令式。
定言令式追求的是普遍有效性,絕對沒有例外,對於人而言,定言令式便永遠是一種「你應當如此」的道德期許。
實踐理性的四條定理 第一條定理:經驗性對象不能成為善良意志的行動動機。
康德認為道德法則的普遍性基礎不可能來自經驗性對象,因為經驗性對象千差萬別,而且隨時間、地點不斷變化,根據經驗性對象不可能制定有普遍及必然的道德法則,所以人不可能根據經驗性對象決定道德行動。
第二條定理:道德法則的根據不能是個人幸福。
康德認為幸福總是與具體經驗性對象相關,經驗性對象所能夠帶來的幸福會因時間、場合有所不同,而且人人對幸福的定義都有所不同,甚至有時人的幸福甚至是建基於他人的不幸之上,所以個人幸福不能成為道德法則。
第三條定理:第三條定理要求人的意志所意願的準則,於任何時候都能夠被看成是普遍立法的原則。
意思是要使你的準則成為大家都能夠意願的一條普遍法則。
當人們心中發現一條法則時,康德認為可以用「可普遍化檢驗」來驗證其普遍性。
想一想,你的這個準則,如果每個理性人都使用時,會否產生觀念上的或意願上的矛盾呢?如果會出現問題,那就代表你的那個準則不能普遍化,從而也不能成為道德法則。
例如借錢不還,如果人人都借錢不還,將來就沒有人願意借錢給任何人,所以借錢不還就不能是道德法則。
在第一、二定理中可以看到,康德反對把道德法則建立在經驗性對象(質料)之上,他主張把道德法則建立在形式之上,即就道德法則本身而言,而不是關心其經驗內容,經驗內容千差萬別因而沒有普遍及必然性,而形式由於撇開了經驗內容,只保留純粹形式,因而具有普遍及必然性。
第四條定理:自由即自律,而且只有自律道德而不是他律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
這條定理是說上述的道德法則不是別人外在強加給你的,而是你的自由意志自己提供給自己的。
自律是自由的最高原則,自由意志自己給自己立法。
道德可貴的地方是人自己意願這樣做而不是被迫。
如果一個人只是因為迫於別人的眼光才讓位予老人,我們一般不會認為他是個道德的人。
德福一致 康德在接下來討論了至善的概念。
雖然康德推崇道德,把道德稱作最高的善,不過最高的善不等於至善。
在他看來,至善應當包含了幸福和德行。
但如果把幸福也包括進至善,會否導致人們可能為了幸福才作有德行的呢(這樣就和第二定理有衝突)?依康德看來,關鍵是道德是配享幸福的條件,而不是相反。
人努力實踐道德,是配得上享有幸福,而不是為了幸福。
康德認為德行和幸福應該要一致,如此才算是完滿。
理性總會覺得好人應該有好報,就算他今生沒有好報,來生亦應該要有好報。
如果一個人好沒有好報,我們一般會認為是悲劇。
西方哲學傳統下有兩個合著名的倫理學派別,分別是斯多葛學派(Stoicism)和伊比鳩魯學派(Epicureanism)。
斯多葛學派認為人有道德就是最大的幸福,為道德而道德本身已經是幸福;伊比鳩魯學派認為幸福最重要,如果說存在甚麼道德的話,使自己幸福就是道德。
康德認為兩派之所以陷入矛盾,要因是兩派都把道德和幸福看作是分析命題,即是說「道德(主詞)就是幸福(謂詞)」和「幸福(主詞)就是道德(謂詞)」,而這兩派都各自認為命題中的謂詞都已經被包含在主詞之內。
康德認為幸福和道德應該是綜合命題,意思是謂詞不被包括在主詞之內,謂詞擴展了主詞的意思,並且主詞和謂詞都被一個更高的第三項綜合。
實踐理性的三個公設 道德與幸福能夠一致需要兩個條件︰靈魂不死和上帝存在。
關於靈魂不死,康德認為人生有限,人很難在此生完全達到道德完善,如果設定靈魂不死的話,他就可以不斷努力達到道德的完善。
而且,好人往往在此生難有好報,所以要設定他死後靈魂長存,就可以獲得配享的報酬。
最後需要設定上帝存在,因為好人能獲得好報,就需要設定存在一位公正的審判者,他能夠保證人的德行能夠配享幸福。
靈魂不死和上帝存在作為保證德福一致的公設,於康德看來我們還需要自由意志這個公設。
雖然我們不能認識自由意志,但為了道德行為的成立,我們需要意志自由,因為自由是道德的必要條件。
只有自由做出道德行為的人才算是道德的人——還是這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在被迫的情況下讓位給其他人,人們不會認為他是個有道德的人。
可以說意志自由、靈魂不死和上帝存在三者在《純粹理性批判》批判中被認為不可知的理念,康德在實踐理性中把它們視作必要的公設。
以上三者雖然沒有認知的意義,但卻有道德實踐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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