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後事紀]證交法20-1與博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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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也正因為這樁博達案,台灣才有了專門懲治財報不的證交法第20-1條,然而也因為博達 ... 在判決中明確交代,葉素菲、博達公司適用證交法第20-1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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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後事紀]證交法20-1與博達案
228月,2021
Mark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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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素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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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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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Youtube頻道「法後事紀」博達案文字稿,歡迎大家於頻道觀看影片會更加清楚喔!影片連結與文末!
內容大綱
前言財報不實與博達案之間葉素菲的「相信我」之術美麗財報下的秘密=假帳虛假交易金融查證的斷點可轉換公司債博達案爆發博達案與證交法20-1催生修正結語影片:法後事紀_博達案您可能感興趣的文章
前言
在2021年1月前後,康友-KY、淘帝-KY等公司相繼爆出財報不實。
連國內四大會計事務所之一的勤業眾信的合夥會計師遭到檢調約談。
一時間,股票市場風聲鶴唳。
金管會也立即發表聲明決定加強監理。
但就在種種財報監理改革浪潮席捲而來時,卻很少有人注意到一個消息:2021年1月10日,遭判刑16年8個月、併科罰金1.8億元,現年63歲的葉素菲刑滿出獄。
和她的名字連結在一起的是博達案,一樁因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報不實所造成的股市詐騙案。
迄今為止,根據投保中心2021年6月的統計,累計由投保中心向其求償的金額,仍高達新台幣53.3億元。
乍看之下,這個金額跟現在動輒百億起跳的金融詐騙比並沒有很高。
但如果你知道,在這家公司在被爆出財報不實之前,曾是政府肯定的卓越企業典範,獲頒過1999年的國家磐石獎,並在上市不到1年,就以每股368元的價格榮登台灣股王。
你一定會跟當時的股民一樣感到不可置信。
想想看,如果今天大立光或台積電,在某天突然宣告之前財報都是假的,然後向法院申請破產,那將對股市、股民心裡造成多大的衝擊。
我們也就能知道,在那個年代,博達公司財報不實這樣的惡性事件對台灣剛剛熱絡起來的股票市場的影響到底有多大。
當時甚至曾有媒體稱之為「台灣上市公司史上最大宗、最敢講、最無視監督機制的投資騙局」。
而也正因為這樁博達案,台灣才有了專門懲治財報不的證交法第20-1條,然而也因為博達案,我們的證交法第20-1條跟別國長得不太一樣。
財報不實與博達案之間
在爆發財報不實前,博達是前景無限好的公司,股價高昂,帳面上訂單接不完的公司。
因此雖然公司債一直發,股票一直印,但在葉素菲的信心喊話下,投資大眾仍一片看好。
但殊不知,他們眼中的績優股博達公司正一點一滴地被掏空當中。
而透過檢調精英的努力,博達公司造假的財報被破解,虛假的資金鏈被揭穿後,真相才最終浮出水面。
然而葉素菲到底是怎麼做到美化財報,甚至將錢五鬼搬運挪入自身口袋的呢?財務報表,是一套用來反映一家企業,在一定時間內經營狀況、現金流量的經營文件。
依照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每年、每季、每月,都必須出具財務報告,以向一般投資人報告該段時間的經營成果。
股票,買的實際上就是公司的所有權。
一家公司經營狀況越好,累積的財富越多,投資人手上的股票也就越值錢,也越容易賣出高價。
因此財報也是眾多投資人賴以判斷股票好壞的重要指標。
因此,如果一間公司經營不善,但經營者又不想給社會大眾知道,想趁機偷雞摸狗的時候,在財報的數字上作假,就是一條終南捷徑。
但如果將時間拉回2004年6月14日,博達公司向法院聲請債務重整前夕,你如果去問市場上大部分的投資人,對博達公司財報可能造假這件事有什麼看法,他們一定會訕笑你的「無知」。
葉素菲的「相信我」之術
講這種話並非無的放矢,因為即使根據當時博達公司財報已經昭示博達公司財務狀況每況愈下,股市炒手放空的傳聞甚囂塵上,股民們還是對這間曾經輝煌過的股王抱有幻想跟期許,而他的董事長葉素菲也依舊如往昔一樣,持續地穿梭在新聞媒體間,向散戶們信心喊話。
「博達榮獲國家磐石獎,是世界上生產砷化鎵磊晶片最為頂尖的招牌。
」「博達的訂單,已經接到連做三年都做不完。
」「光是以博達的既有產能,博達一直都在賺錢,所以前景當然沒問題。
」「為了增加產能、賺更多的錢,博達需要增資擴廠。
」用這些投顧老師話術,葉素菲成功的說服了散戶們相信了自己。
甚至在2004年6月15日當天,博達的股價還被硬生生拉到了漲停。
但也是在2004年6月15日,博達公司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債務重整。
接下來,隨著檢調介入,博達公司作假帳,甚至葉素菲本人乾坤大挪移的從博達公司轉出了數以億計的錢的消息逐漸傳出。
股民們方才明白,眼前這位總是身著名牌,表現幹練的白領麗人,竟然是個不折不扣的大騙子。
是個吸乾他們信仰與投資的魔鬼。
那究竟博達是靠什麼方式做假帳的呢?葉素菲又是透過什麼方式掏空公司的呢?
美麗財報下的秘密=假帳
虛假交易
其實作假帳的原理並不複雜。
只要想辦法讓公司帳上的金流合理化,數字勾稽的起來就行。
博達公司採用的方式跟很多作假帳的公司類似,即和海外虛設或合作公司進行虛假交易。
砷化鎵,高頻、低雜訊、高效率及低耗電等特性,因此多用於光電元件和高頻通訊用元件,可應用在手機、WLAN、WLL、光纖通訊、衛星通訊、LMDS、VSAT等微波通訊上,特別是在手機、無線區域網路(WLAN)更是應用的關鍵零件。
即透過將產品裝櫃,賣到海外虛設或是合作公司,再從海外將原料賣回台灣博達公司,如此以循環的方式來創造營收,製造公司有在賺錢的假象,美化財報。
看到這裡,各位應該發現作假帳並不難。
因此作假帳的難題從來不是如何做,而是該怎麼樣瞞過會計師。
有暴力一點的會直接塞錢,但是面對有國內四大會計事務所之稱的勤業眾信與安侯,葉素菲並不敢直接這麼做。
因此她選擇了另一個方法,即製造金流查證的斷點。
金融查證的斷點
事實上,這也是近期爆出財報不實的那幾間KY公司的玩法。
即透過台灣跟外國司法不透明,資訊往來困難等弱點來製造查證的斷點。
因為實務上要追海外的帳,大多只能透過「函詢」的方式,而不能親自殺去調帳。
因此通常是銀行回什麼,會計師就只能信什麼。
當然,銀行不可能為了博達公司在數字上說謊。
所以博達公司財報上的數字基本上都是對的。
但問題是數字對歸對,會計項目卻不見得是對的!當你把應該列在債務上的一千萬,列成資產上的一千萬,那這樣一來一去,可就差了兩千萬。
至於做完假帳後,該怎麼把錢從公司拿出來,這就更簡單了。
可轉換公司債
經過財報美化後,博達公司就是一間上市而且持續營利的公司。
而這樣的公司搞錢最快的方式,就是印股票。
但跟印鈔票一樣,瘋狂的印股票也會導致股票價值降低,也會降低市場投資人信心。
因此,葉素菲採用了另一個迂迴的方式來印股票,那就是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簡稱ECB。
可轉換公司債,就是可以依照一定比例轉換成股票的公司債。
因為他的包裝是公司債,所以葉素菲對外的說法是公司為了擴廠而對外借錢發債。
而認購的對象則是葉素菲在海外虛設的公司。
透過博達公司存款的保證,這些虛設公司得以從銀行借到一筆款項去認購博達公司的可轉換公司債。
認購完後,這些公司便會在短時間內將公司債換成股票賣掉。
至於賣掉的錢嘛……當然不會拿去還銀行啦!而銀行也因為有博達存款的擔保,不擔心錢拿不回來,因此也不會去追,反正實在不行就將博達的存款抵帳就好了。
這一來一去,雖然乍看之下葉素菲並沒有直接從博達搬錢出來,但實際上,錢已經在神不知鬼不覺得狀況下,流入了她私人口袋。
博達案爆發
一般來說,公司發生這樣的事情。
監察人應該站出來,做為公司弊案的吹哨者。
但因為葉素菲在董事會、監察人,甚至高階經理人都塞滿了「自己人」。
在整個公司高層團結一心,公司內稽內控失靈的狀況下,會計師們終於看出來端倪,不願意在博達公司的財報上簽字背書,因此這樣的弊案只能在自然的以核爆的方式,驟然碰的一聲,在2004年6月15日綻放在公眾眼前。
對於葉素菲這種行為,股民們無疑是憤怒的。
憤怒之餘,其實更多的聲音是要葉素菲還錢。
但該怎麼還,就出了問題。
因為在當時,台灣用來懲治財報不實的條文,也就是證交法第20條第2項其實非常的籠統。
而如果法條規定籠統的話,將會造成在資訊不平等、證據不足的狀況下,很可能會讓葉素菲有辦法脫身。
博達案與證交法20-1
催生
在民眾憤怒情緒的推動下,立法院很快地在2005年通過了更具體,並且專門用於規範財報不實的證交法第20-1條的修正,並由總統公布在2006年1月11日施行。
而且在法條中暗藏了一個細節,那就是只要公司財報不實,公司董事長跟總經理就必須負絕對責任。
當然,我們的立法者有特別在立法理由中言明,這條的參考標準是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1條、日本證券交易法第21條。
絕對不是因為某個案子,或某個什麼人,我們覺得很可惡,才特別訂的這條規定。
這樣論點到了法院當然會面臨挑戰,因為新訂的法律不能適用在舊案子上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之一,避免的就是法條因人設事。
而葉素菲的案子在2004年已經被起訴,因此理論上這條並不會被適用在葉素菲身上。
事實上地院的法官也沒有用這條去判,但他們也認為,證交法第20-1條是「立法者在闡明證交法第20條的立法本意」,因此雖然判還是用證交法第20條判,但骨子裡卻是適用證交法第20-1條。
至於上訴審,法官則直接不演了。
在判決中明確交代,葉素菲、博達公司適用證交法第20-1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雖然這樣的判決很大快人心,但實際上卻隱含了一個重大的問題。
要知道,並不是每個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都懂財報。
尤其很多工科出身,懂技術、懂經營的科技公司負責人,對於財務可謂一竅不通。
因此要是手下的人財報作假,他不一定發現的了。
甚至他可能連發現也沒辦法發現,因為此時的他正衝殺在第一線,替公司談案子,敲訂單。
或許這樣的他應該被責難用人不當,但因為用人不當就要替那個犯錯的屬下揹全責,似乎有些說不太過去。
修正
因此在2015年7月1日,博達案爆發的11年後,總統公布了證交法第20-1條修正案,正式將董事長、總經理對財報的絕對責任拿掉。
改成跟其他負責人一樣的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從不分青紅皂白的讓這些因財報不實被告的董事長、總經理先賠一波再說,變成允許這些被告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
如此一來,雖然合乎不罰無罪者的法理要求。
但是在這種白領犯罪手段日新月異,投資人很難挖到公司高層違法證據的情形下,要如何保護投資人,又不過多干涉公司經營,恐怕就是立法者與行政機關面臨的新議題。
結語
刑事方面,葉素菲也被依背信、虛假交易罪,重判了16年8個月,並併科罰金1.8億元。
不過關於這1.8億的罰金,因為她主張她繳不出來,因此在申請假釋後,她額外花了3年,以服勞役的方式繳納了這筆罰金。
雖然她是不是真的繳不出那1.8億,許真相就如同博達公司帳上消失的63億元現金的下落一樣,不得而知。
但自2021年1月10日,服完這三年最後勞役的葉素菲期滿出獄起,她已非法律意義上的罪人。
但實際上,當年受災的股民們依然沒有得到完整的賠償;而財報不實坑害股民的案件,也隨著康友、淘帝等公司的案子,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
這也使得大眾驚覺,原來財報不實的陰影,從沒有隨著葉素菲離開監獄的背影而走遠過。
反而如她離開監獄時搭乘計程車揚起的煙塵,令你看得到、嗅得到,但卻抓不到。
影片:法後事紀_博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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