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險業的發展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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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光復後,民國34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台灣省保險會社監理委員會,接管日本在台14家人壽保險公司及12家產物保險公司。

民國36年,由省屬銀行公庫等投資的台灣人壽保險 ... 二、保險業的發展簡史  最早發展的保險雛形,可以追溯到公元:世紀時的羅馬,一個叫做「Collegia Tenuiornm」(互助協會)的宗教組織。

加入組織的會員們須繳交定額的人會費,死亡時,他的遺族可以領到一筆葬儀費用。

中世紀歐洲出現的「基雨特」(Guild)組織,是一種由職業相同者基於相互扶助觀念所組成的團體,對會員的死亡、火災、疾病、竊盜等災害,共同出資救濟。

日後,如英國的「友愛社」、德國的「救濟金庫」、法國的「相互救濟會」等組織,對保險的發展,尤其是人壽保險的發展都具有相當的影響力。

但是,這些早期的保險,因缺乏科學的計算依據,所以不受大多數人重視。

  現今人壽保險制度的建立,要從「生命表」運用於計算人壽保險的保費開始。

所謂生命表,就是利用大數法則統計出來的死亡率表。

公元1762年英國倫敦的「衡平保險社」( EquitableAssuranceSociety)首先根據生命表,按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計算合理的保險費。

由於計算過程十分科學化,逐漸改變了一般人對人壽保險的看法,自此人壽保險也受到大眾的接受而開始快速發展。

經歷二百多年的發展,目前人壽保險已成為自由經濟國家重要的社會保障經濟制度之一。

(一)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簡史   民國以來,我國最早成立之國人自營人壽保險業,首推民國元年7月成立於上海的華安合群保險公司。

自此,新人壽保險公司紛紛成立,資金亦逐漸增長,到民國38年政府撤退來台前,國內共有10家壽險公司。

依據生命表計算合理的保費,使人壽保險被大眾所接受   台灣光復後,民國34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台灣省保險會社監理委員會,接管日本在台14家人壽保險公司及12家產物保險公司。

民國36年,由省屬銀行公庫等投資的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及台灣產物保險公司正式開業,成為我國在台最早由國人自辦的保險公司。

39年中央信託局成立人壽及產物保險二處。

合計台灣地區至民國50年止僅有2家公營壽險公司及5家產險公司或機構。

  民國50年起政府推動國家經建計劃,鑒於社會經濟發展,對於保險已有迫切需要,乃開放民營保險公司設立,以強化社會安全保障制度。

自民國51年先後成立了第一人壽、國光人壽及國泰人壽。

民國52年起陸續有華僑人壽、南山人壽、國華人壽及新光人壽開業。

其中,國光人壽保險公司因經營不善於民國59年4月停業。

自此至民國75年,台灣地區由8家壽險及15家產險公司(處)共同經營產、壽險業務。

  民國75年起,財政部依中美保險諮商所獲結論,陸續對美商開放我國保險市場,先後核准美商聯邦產物、美國皇家保險、大陸產物、恆福產物、宏泰產物、家庭人壽、安泰人壽、喬治亞人壽、大都會人壽、保德信人壽、健康人壽、美國人壽、宏利人壽、全美人壽、紐約人壽、鴻國人壽、投資者人壽、國衛人壽、瑞泰人壽等在台成立分公司經營產險及壽險業務。

民國82年財政部依據保險法部份修訂條文及「保險業之設立標準」,接受由國人提出申請並核准經營的產險、壽險公司有富邦人壽、三商人壽、國寶人壽、中興人壽、興農人壽、幸福人壽、及東泰產物保險公司等7家。

從此我國保險市場進入全面發展的新階段。

(二)我國壽險商品發展簡史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結構的變動,人壽保險的商品開發與演進也有階段性的變化。

在政府開放民營保險公司設立之初,因為當時國民所得較低,人們對保險的認知也較缺乏,加上各壽險公司的知名度不高,所以這時期人壽保單以3至6年期的生存保險為重心。

所謂生存保險是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然生存,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

這種以儲蓄為主的短期保險,在保戶死亡時無法獲得保險保障,隨著民眾對保險的保障需求提升,現在這種保險在市場上已不復見。

保險商品趨於多型化   民國59年國光人壽倒閉、60年我國退出聯合國,對壽險業的發展造成極大的衝擊,導致民國61年新契約甚至呈現負成長現象。

所幸當時國內經濟發展快速,國民所得不斷提升,再加上社會經濟結構由農業社會轉換成工業社會,家庭的型態由大家庭轉變成小家庭。

為因應這種新的社會結構,並配合社會民眾對保險保障需求的增加,當時的壽險商品以增值型生死合險(因應通貨膨脹所衍生設計的險種)及養老終身型生死台險為主流。

所謂生死合險是指以保險契約約定,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或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時,保險公司將依照契約之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又稱為養老保險。

  民國62年第一次石油危機爆發,國內物價急劇上漲,通貨膨脹的問題亦成為當時壽險業發展之主要困難。

加上工業化快速進行,社會大眾意外事故激增,因此人們對意外事故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加,多倍給付型的保險便成為此時期的主要產品。

例如以生死合險為基礎,附加普通意外死亡保險的保單。

加上定期壽險及傷害險附加契約的推出,使壽險保障計劃成為巨額多倍型的綜合保險,大大加強了保戶在特定期間的死亡保障。

  民國68年第二次石油危機發生,國內物價再次大幅上揚,通貨膨脹壓力不斷。

在此時期壽險業配合主管機關之保單分紅規定,針對消除人們長期之通貨膨脹心理壓力來設計因應的商品。

例如:增值分紅養老壽險、增值還本型養老壽險等。

  民國76年,我國開放美商加入保險市場。

因為美商公司銷售商品時強調更多保障,及民眾對保險保障的觀念漸能接受,因此,原本保險市場上的主力商品一生死合險的占有率逐漸降低,而死亡險的占有率則不斷提升(參閱表一),顯示國人對死亡險的接受程度已大為提高。

所謂死亡險就是僅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民國78年第三回經驗生命表(保費計算的基礎,為一種死亡率的統計表)推出,除了調降死亡率外,還將男女費率分開計算,不但使保障型商品成本更為低廉,也使女性費率負擔更公平合理。

各壽險公司亦針對不同保戶及市場區隔,設計各種特定商品,例如婦女保險、子女教育年金、重大疾病保險等。

  八十年代是消費者的時代,人壽保險業的商品亦朝向客戶需求導向發展,其商品種類亦趨於多型化,以滿足社會大眾各方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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