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 理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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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要點第二點明定,財務再保險,指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約定,一方交付再保險費於他方,他方提供財務融通,並對於保險人因合理顯著危險導致的損失,負擔賠償財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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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並將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開放國內產壽險公司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可利用財務再保險移轉承保風險並且融通財務。

再保險公司則必須評估保險公司的契約及資產價值後,再決定借款金額、再保險費用及手續費,由於再保險公司承保後,對保險公司的財務損失必須負擔賠償責任,因此,為避免出現再保損,再保險公司在承接業務時,亦會做仔細評估。

但為避免這種風險移轉的財務再保險受到不當使用,保險司特訂定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加以規範。

其重點如下:處理要點第二點明定,財務再保險,指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約定,一方交付再保險費於他方,他方提供財務融通,並對於保險人因合理顯著危險導致的損失,負擔賠償財務行為。

所謂「合理顯著」是指保險公司所移轉的危險,發生損失可能性大於百分之十,其收受再保險人現金流量現值與交付再保險人現金流現值的比率絕對值大於百分之十。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應在財務報表或其附註內揭露辦理財務再保的目的、理由及預期效益等。

保險業務辦理財務再保險時,該再保險業必須取得台灣營業登記的專業再保險公司,或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twA級,或史丹普公司(Standard&Poor's)、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A.M.Best、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IBCA)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評定為twA相當等級以上的外國專業再保險公司為限。

保險業訂定、解除或終止財務再保險契約,應逐案提經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員通過或核准。

若實施後有違法狀況,財政部得限制或停止該保險公司辦理部分或全部財務再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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