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隔日就要求開立在職證明 -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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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向公司提出開立在職證明的要求,規定在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無論任職期間的長短, ... 法律論壇 首頁/法律論壇 首頁 › 看問答 ›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 離職隔日就要求開立在職證明 離職隔日就要求開立在職證明 林OO發問於2019-08-07|臺南|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 想請問我司有一位新進員工.到職滿一星期就離職 說有報名上課忘記上課日期了所以就做到今天8/6 離職隔日就要求開立在職證明(雇用證明)說職訓局上課要用的 說要證明有在貴司工作過 我們是有在報導看過這個可以申請然後可領錢(不清楚但有耳聞) 今日也有電話詢問他是早知情要申請這項資料了嗎他說對 公司應考量他尚未滿月或是適用期..可以不開給他嗎? 想請問是否有相關規定或是其他辦法 謝謝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瀏覽人數:10863 周逸濱 律師 威律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37號5樓之1 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公司治理勞資爭議 A:  您好: 員工向公司提出開立在職證明的要求,規定在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無論任職期間的長短,只要員工有在公司任職過,公司就必須依法開立服務證明書,且由於這是勞基法賦予勞工的權益,若公司拒絕,則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3項,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服務證明書,只是作為證明員工確實有在公司任職的事實,其內容僅需客觀陳述員工姓名、身分證字號、任職期間以及職稱即可,至於離職原因則無需寫在該證明書上。

至於您來文提及持服務證明申請補助一事,應該是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是「服務證明書」。

如果員工是非自願離職,則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如果仍然無法找到適合工作,就可依就業保險法請領失業給付。

但若員工是「自行」提出離職請求,則當然就無權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公司若仍配合員工請求開立,則可能會有偽造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刑事責任,因此公司是有權拒絕員工請求的,此部分與前述提及的「服務證明書」並不相同,併此說明。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律師回覆於  2019-08-08 主題分類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企業相關刑事法規其他企業法規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 熱門諮詢 新負責人應負擔既有年資資遣費職災薪資求償合理性口頭承諾資遣費與入帳落差甚鉅簽約領取6千未滿3個月需付5萬非自願離職爭議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 馬上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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