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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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請人取得安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平面圖及屏蔽規劃 ... 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報告(以下簡稱擦拭報告)。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目 第18條 使用應申請許可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於申請輸入或轉讓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其安裝涉及屏蔽工程者,審查合格發給安裝許可;未涉及屏蔽工程者,應於主管機關發給輸入或轉讓許可後,檢附第二項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

三、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未涉及屏蔽工程者得免附屏蔽規劃。

四、輻射防護計畫及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五、符合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規定者,應提送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影本。

六、使用附表一第一類或第二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保安計畫。

前項申請人取得安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平面圖及屏蔽規劃進行安裝工程。

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一、輻射安全測試報告(以下簡稱測試報告)。

二、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報告(以下簡稱擦拭報告)。

三、密封放射性物質,應提送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圖表附件: 附表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分類活度一覽表.PDF附表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分類活度一覽表.DOC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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