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 有價證券當日無前項計算異常標準所使用之最後成交價者,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5年5月25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視字第110000766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條文,並自110年8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3491261號函)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修正]
第四條
本中心每日於交易時間結束後,即分析等價、等殖成交系統有價證券之交
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告其交易資訊(漲跌幅度、成交量、週轉
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券資比、溢折價百分比、借券賣出、
當日沖銷百分比等):
一、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二、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三、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
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四、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
過高者。
五、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
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
比率過高者。
六、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
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
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
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
七、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券資比明顯放大
者。
八、臺灣存託憑證最後成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最後成交價計
算之溢折價百分比異常者。
九、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
放大者。
十、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十一、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異常者。
十二、最近一段期間之借券賣出成交量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
十三、最近一段期間之當日沖銷交易成交量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
十四、其他交易情形異常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者。
有價證券當日無前項計算異常標準所使用之最後成交價者,依本中心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所決定之參考價格替代。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第一項有關全體、
同類股有價證券及成交量之規定。
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與外國普通公司債不適用第一項各款標準。
有價證券升降幅度計算公式含有以標的證券或標的指數等計算因素者,期
間累計漲跌百分比差幅之計算,準用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
有價證券交易單位低於一千單位(股、受益權單位、存託憑證單位等)者
,其成交(委託)量交易單位數據標準,準用第二條第六項之規定。
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其除外情形,本中心另訂之。
[修正]
第六條
有價證券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中心即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
一、連續三個營業日經本中心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發布交易資訊者。
二、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內有六個營業日或最近三十個營業
日內有十二個營業日經本中心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發布交
易資訊者。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一次依前項標準發布處置者,本中心於
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同時採行下列之措施:
一、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
合一次,但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約每十分鐘撮合一次、分盤方式交
易有價證券約每四十五分鐘撮合一次、管理股票約每六十分鐘撮合一
次)。
二、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前開期間對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
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
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
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至於當日達上開數量後之
委託亦應於委辦時向其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
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但信用交易了結或違約專戶、
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不含
帳號編碼前三碼為「九二九」帳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者,不在此
限。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部分,則通知各
證券經紀商於前開期間對於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投資人,應就
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曾依第一項規定發布處置者,其當日再次
依第一項標準發布處置,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同時採行
下列之措施:
一、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二十分鐘
撮合一次,但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約每二十五分鐘撮合一次、分盤
方式交易有價證券約每六十分鐘撮合一次、管理股票約每九十分鐘撮
合一次)。
二、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前開期間對於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
券,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
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但信用交
易了結或違約專戶、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
權證避險專戶(不含帳號編碼前三碼為「九二九」帳戶)委託買賣該
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
股票部分,則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前開期間對於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
證券之投資人,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買進
價金或賣出證券。
有價證券因連續三個營業日經本中心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發布交易資訊
或連續五個營業日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發布交易資訊,並依本
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發布處置,其在計算發布處置基數期間,曾依第四
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者,該有價證券處置期間調整為次一
營業日起十二個營業日。
有價證券經依本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發布處置,而其處置原因含有第四
條第一項第六款情事,或於處置期間再經本中心依上開第六款發布交易資
訊者,或經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
三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並分析有異常情事者,或本中心認為有價證券之
交易異常並嚴重影響市場給付結算安全之虞時,或其他認有必要時,經提
報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討論決議後,得採取下列處置措施並議定處置期間:
一、本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處置措施,必要時得依下列項目彈性調整
:
(一)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時間。
(二)投資人委託買賣該異常有價證券時預收一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
金或賣出證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三)處置期間。
二、各證券商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總公司不得超過新
臺幣四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但信用交易
了結或違約專戶、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權
證避險專戶(不含帳號編碼前三碼為「九二九」帳戶)委託買賣該有
價證券者,不在此限;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
票於前述之買進或賣出申報金額減至二分之一,必要時得視該有價證
券交易狀況、市值或發行公司資本額調整各證券商總分公司每日買進
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
三、通知各證券商於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增繳給付結算基金。
四、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但信用交易了結,不在此限。
五、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買賣。
六、其他之處置。
前項第二款之處置措施,亦得由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
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並議定處置期間。
有價證券之交易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或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
結算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置措施,於處置措施執行前與處置期間所
發布之交易資訊日數,得不納入本條第一項之計算發布處置基數。
有價證券達本要點發布處置者,發行公司對該有價證券交易異常情形之處
置原因,得提出最近期相關財務業務具體資料申議,經提報監視業務督導
會報討論決議後,得終止或調整處置措施。
證券經紀商之綜合交易帳戶於處置期間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適用各該處
置規定,並由證券商向各代表人(受任人)就項下委託人達標準者收取一
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轉(交)換公司債之標的證券經本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
布處置者,本中心得併同對該轉(交)換公司債採行處置措施。
有價證券交易單位低於一千單位(股、受益權單位、存託憑證單位等)者
,其成交(委託)量交易單位數據標準,準用第二條第六項之規定。
所有條文
篇章節
非現行法規
×
此連結非現行版本,如需查詢最新法規請點選下方歷史沿革功能。
關閉訊息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
延伸文章資訊
- 1強化有價證券監視預警制度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2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 ...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二、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
- 3公布注意累計次數異常資訊TWSE 臺灣證券交易所
市場公告 · 111年05月20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累計次數異常之有價證券一覽表 ...
- 4警示股
05/20, 3535晶彩科, 5分鐘, 111/05/20, 111/06/07, 10, 30,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及當日沖銷量百分比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
- 5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 有價證券當日無前項計算異常標準所使用之最後成交價者,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