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3~197條危物-(消防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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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油站。

三、加氣站。

四、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

五、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關於我們 專業服務 工程實績 商品介紹 知識分享 人才招募 聯絡我們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93~197條 危物-(消防設計)  第一章消防設計 第193條 適用本編規定之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

二、加油站。

三、加氣站。

四、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

五、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第194條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

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  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三)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六公尺以上。

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

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  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二、室內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儲存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一百五十倍以上。

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  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二)儲存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以無開口且具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三)儲存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未滿攝氏七十度,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但每一百  五十平方公尺內,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四)儲存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建築物除供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

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五)儲存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未滿攝氏七十度,其建築物除供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  。

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六)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

三、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硫磺,其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四、室內儲槽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一)儲槽儲存液體表面積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儲槽高度在六公尺以上。

(三)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未滿攝氏七十度之公共危險物品,其儲槽專用室設於一層以外之建築物。

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五、室外儲槽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一)儲槽儲存液體表面積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儲槽高度在六公尺以上。

(三)儲存固體公共危險物品,其儲存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

六、室內加油站一面開放且其上方樓層供其他用途使用。

  第195條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

但處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  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達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三)未達前條第一款規定,而供作噴漆塗裝、淬火、鍋爐或油壓裝置作業場所。

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  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二、室內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一層建築物以外。

(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倍。

但儲存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  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三、室外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儲存塊狀硫磺,其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平方公尺。

(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在一百倍以上。

但其為塊狀硫磺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四、室內儲槽場所或室外儲槽場所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規定。

但儲存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五、第二種販賣場所。

六、室內加油站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第196條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指室外加油站、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或一般滅火困難場所者。

  第197條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分類如下: 一、第一種滅火設備:指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

二、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

三、第三種滅火設備:指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

四、第四種滅火設備:指大型滅火器。

五、第五種滅火設備: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防護設備分類如下: 一、冷卻撒水設備。

二、射水設備:指固定式射水槍、移動式射水槍或室外消防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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