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與美國緬因州教育廳間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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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處與教育廳達成下列共識: 第一條:目的文教處與教育廳將協力訂定工作計畫,以達下列目標:維持並提昇雙方教育事務合作;增進彼此瞭解及藉合作實現共同利益。

第二條: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條約協定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終 中華民國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與美國緬因州教育廳間教育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98年02月18日 終止日期: 民國101年02月18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中華民國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處長 劉慶仁與美國緬因州教育廳廳長SusanA.Gendron於中華民國臺北及 美國緬因州Augusta簽署;並自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生效,效期3 年,並得於文教處與教育廳書面同意時延長或修正之  中華民國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以下簡稱「文教處」)與美國緬因州教育廳(以下簡稱「教育廳」)同意簽署教育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本瞭解備忘錄」),以加強臺灣與緬因州間教育方面合作關係。

文教處與教育廳達成下列共識:第一條:目的文教處與教育廳將協力訂定工作計畫,以達下列目標:維持並提昇雙方教育事務合作;增進彼此瞭解及藉合作實現共同利益。

第二條:活動文教處與教育廳同意經由本瞭解備忘錄推動下列活動:(一)促進臺灣及緬因州個人及教育機構間之教育交流。

(二)增進臺灣與緬因州間就學機會。

(三)鼓勵語言教學上之共同合作,包括協助招募語言教師、課程教材交換、專業發展機會及技術協助。

(四)促進臺灣與緬因州教育人員間合作計畫。

第三條:協調及實施(一)負責官員:臺灣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處長及緬因州教育廳廳長,或其指定人員,將負責本瞭解備忘錄相關活動之協調及聯繫。

(二)工作小組:文教處與教育廳將組成一工作小組訂定及審查工作計畫以實施本瞭解備忘錄。

工作小組由負責官員或其指定人員主持,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參加。

工作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一次並適時溝通以實施工作計畫。

(三)工作計畫:文教處與教育廳每年依本瞭解備忘錄所述活動提出年度工作計畫。

特殊指定合作領域之性質及優先次序、活動型態及本瞭解備忘錄之年度工作推動等方面,均由工作小組決定之。

(四)其他單位之參與:文教處與教育廳將適度促進、協助及鼓勵各公私立機關、團體有關語言教學合作之直接往來。

第四條:費用推動本瞭解備忘錄相關活動費用應於實施前由參與者共同協商,除非文教處與教育廳另有約定,所有參與各項合作活動機構將各自負擔參與費用。

第五條:義務本瞭解備忘錄合作活動於實施時,文教處與教育廳將為各自之行為、疏失及結果負責,而不必為對方之行為、疏失及結果負責。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本瞭解備忘錄並不影響文教處與教育廳之智慧財產權。

於執行合作活動時,如預見可能產生智慧財產權問題時,文教處與教育廳同意依照其國內相關法令,對智慧財產權事先提供有效之保護及分配。

第七條:一般事項本瞭解備忘錄自文教處與教育廳雙方最後簽署日生效,效期3年,並得於文教處與教育廳書面同意時延長或修正之。

本瞭解備忘錄並得由任何一方於3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之,在收到本瞭解備忘錄終止通知前已經同意或在進行中之活動將不受任何影響。

惟文教處與教育廳得協商同意因本瞭解備忘錄終止而提前結束活動。

為此,雙方簽署人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及英文各繕2份,2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美國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緬因州教育廳──────────────────────────劉慶仁處長SusanA.Gendron廳長時間:時間:────────────────────地點: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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