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 - 華南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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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可以不保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政策性保險,法令規定之投保義務人若未投保本保險或保險期滿後未續保 ... togglemenu 華南官網 關於eCover 理賠服務 與我聯絡 訂單查詢 會員登入 註冊 旅行保險 保障內容 保費試算 立即投保 汽車保險 保障內容 保費試算 新客戶投保 續保客戶投保 機車保險 保障內容 保費試算 新客戶投保 續保客戶投保 客戶服務 關於eCover 網路投保步驟 常見問題 文件下載 與我聯絡 優惠活動 會員優惠 最新活動 投保險種 汽車保險 機車保險 旅行綜合險 住宅火險 寵物險 理賠服務 會員專區 資料修改 密碼變更 訂單查詢 集團推薦設定 回首頁 汽/車/保/險 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可能造成一輩子經濟負擔 保障內容 保費試算 新客戶投保 續保戶投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 車體損失險 竊盜損失保險 承保範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保障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體傷、失能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依契約對受害人負賠償責任。

(保障範圍不包括駕駛人因「單一交通事故」所造成體傷、失能或死亡。

) 查詢保單條款 可選擇之附加險 (限網路投保方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限車主本人) 保障被保險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汽車單一汽車交通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失能或受有體傷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依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被保險汽車車主本人。

詳保單條款(限車主本人) 保險金額 傷害醫療給付:每一個人最高20萬元。

失能給付:每一個人最高200萬元。

死亡給付:每一個人定額給付200萬元。

商品特色 提供強制險保障不足的部分:強制險對第三人傷害賠償額度有限,且不含第三人車輛與財物賠償損失。

建議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及附加險,提高行車保障。

保障多元化:被保險人可依需求選擇適合的【保險商品、保險金額】。

第三人責任險(含多倍) 保障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傷害責任險: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賠償。

財損責任險:理賠範圍包括運費、修復費用、補償費用及其他財損賠償。

查詢保單條款 可選擇之附加險 超額責任附加條款 保障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時,本公司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部份,依約定之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承保對象:限法人、25~70歲自然人、三年理賠紀錄1次以內(含1次)。

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 保障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保障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經本公司查證屬實後,本公司依附加條款約定,對於被保險人前往喪家所實際支出之身故慰問金費用或前往探視所實際支出之醫療慰問金費用所實際支出費用予以賠償。

假日增額保障附加條款 提高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假日期間之保障,保障金額以主保險契約(第三人責任保險)約定之保險金額,於假日期間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增額比例提高之(增額內含主保險契約部份)。

道路救援費用附加條款(最高拖吊30公里,限額3萬元) 保障被保險汽車因發生故障或意外事故、水箱缺水或汽油用罄、輪胎破裂、電瓶電力不夠而無法行駛,被保險人因此支出拖吊或服務費用所致之損失,本公司對其負填補之責,請詳閱保單條款。

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網路投保,限車主本人) 保障被保險人於承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後加保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意外事故, 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駕駛人傷害保險條款 (限網路傳真要保) 保障被保險人於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駕駛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限網路傳真要保) 保障被保險人於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商品特色 車體損失險包括甲式、乙式、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主要保障汽車輛發生碰撞之修復或維修費用,承保範圍和自負額的規範各有不同。

承保範圍 甲式 乙式 丙式 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 碰撞、傾覆 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自負額 註3 註3 無自負額 註1:被保險汽車「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不在乙式車體損失險之保障範圍內。

註2: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查證屬實者,亦負賠償之責。

註3: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第一次新台幣3,000元,第二次為5,000元,第三次以後為7,000元,另可選擇免自負額或較高之自負額。

可選擇之附加險 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保障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同意因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不再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倘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限定駕駛人附加條款 本險種需附加於「乙式」車體損失險,為變更主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主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

全損免折舊附加條款 保障被保險汽車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保險事故,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賠付之,不再扣除折舊,亦無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

汽車保險代車費用附加條款 保障被保險汽車發生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按有關之約定日數給付代車費用,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被保險汽車移送至修理工廠並由通知本公司勘估確認交修之日起,至被保險汽車修復完竣之日止,惟仍受雙方約定之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二)被保險汽車發生毀損滅失已達全損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所載最高給付日數賠償之。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 主要保障被保險汽車因發生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颱風:係指自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起至該警報解除止。

查詢保單條款 承保範圍 保障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包含失竊尋回之修復費用),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不在竊盜損失險險保障範圍內,需另外加保附加險。

商品有自負額規定,被保險人可選擇自負額10%或20%之約定投保。

查詢保單條款 可選擇之附加險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附加條款 保障被保險車輛原廠之零件、配備,非與汽車同時失竊之毀損滅失。

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以本附加條款實收保險費之六倍為限。

前項所稱零、配件係指以被保險汽車原汽車製造商固定裝置於車上且包括在售價中或事先經雙方約定並載明於要保書上之零件及配件為準。

全損免折舊附加條款 保障車輛被竊時如未能尋回或經尋回而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扣除約定自負額後賠付,不再扣除折舊。

汽車保險代車費用附加條款 保障被保險汽車發生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按有關之約定日數給付代車費用,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汽車失竊向警方報案之日起逾三十日仍無法尋回者,被本公司按有關之約定日數給付代車費用,最高給付日數三十日計算之。

(二)被保險汽車失竊後若於三十日內尋獲,除依警方報案之日起至警方開立之尋獲證明記載被保險汽車尋獲之日計算賠償日數外,另對於因竊盜毀損之所需修車日數再行給付之,惟合計最高給付日數仍以三十日為限。

1.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最高20.35%,最低20.35%。

2.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華南產險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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