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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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

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 ... 目前線上:637人,瀏覽人次:69383006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1300 2952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7點、第11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 效 法規體系: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03010 232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1300 2952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7點、第11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 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 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具公益性、教育性、 文化性者,得不受前揭百分之四十九之補助比率限制,惟應將 節目提供予第二點第五款之電視頻道、事業進行公益性公開播 送。

(二)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節目製作相關之項目(包含辦理安全維 護相關經費)。

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 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 開銷)等項目;節目製作總成本應不含節目行銷費用。

五、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及PDF檔資料一份(PDF檔應儲存於隨身 碟或行動硬碟,並以標籤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註明申請案名),企畫 書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一百十一年度兒 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 (一)申請書 (二)節目製作企畫 1.申請補助之兒童電視節目規劃: (1)節目名稱、節目類型。

(2)發音語言。

(3)節目總集數、每集節目長度及全案總長度。

(4)節目企製發想與相關田野調查。

(5)節目行銷企畫說明。

A.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包括針對平臺用 戶特性進行數據探勘及分析者尤佳)。

B.國內外行銷策略、作為(包括但不限於扣合節目主軸, 於電視、網路或行動載具等跨平臺行銷策略、作為)及 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如有創新策略,應載明。

C.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D.預估回收項目金額及時程。

(6)節目對產業提升助益之說明。

(7)節目回饋計畫說明,請詳列按申請案製播期間及製播後之 產學合作方案、預計晉用之職缺及名額,及晉用新興人才 之說明。

(8)節目內容或腳本大綱及二集(含)以上之腳本。

(9)應載明節目內容係自創或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 ;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檢附原著作 、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 權文件。

(10)檢附節目完成帶、粗剪帶或樣帶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如 導演無過往作品,無須檢附,但應載明)。

(11)節目視訊及音訊規格說明,應載明視訊輸出格式、音訊格 式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

(12)節目製作期間規劃: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 、後製(含地點)、完成各階段起訖時間。

(13)節目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規劃。

2.工作團隊說明 (1)應列明製作人、導演(播)、編劇、主角、配角、主持人 、節目內容諮詢顧問之名單。

(2)應列明技術人員之名單(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 、音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其屬新技術人 員者,應予註明)。

(3)應檢附上述人員之經歷及合作意向書。

(4)應檢附上述人員之國籍證明。

3.預估製作總經費說明:製作總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細 目(行銷費用可列出,但不計入製作總經費),且應包含安 全維護相關費用、車輛租賃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聘請司 機、加保乘客險等費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三)節目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兒童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兒童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資金來源規 劃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 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補 助金額及其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 之財產者,並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兒童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 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

非由前開全部合資製作 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 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 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並應檢附申請者出資 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資金來源如有向政 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 )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申 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 ,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 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 資形式)。

(4)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 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

但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另有 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申請者 1.基本資料。

2.申請者屬電視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證照影本;申請者屬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

3.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 本。

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 目製作(申請節目類型為動畫節目者,得為動畫影片製作) 之文意,且應於申請日前一年內開立。

4.最近三年製作之節目簡介、收視成效及海外著作財產權交易 情形,最近三年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節目簡介、執行進 度及製播績效。

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無則 免附,但應載明。

5.最近三年參加國內外獎項或參賽紀錄。

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

6.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

7.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8.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 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9.過往製播節目之回饋計畫,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無則免附, 但應載明。

(五)切結書。

(六)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字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七、評選及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 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

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 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 ,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 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 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兒童、影視製作、傳播、行銷、資通訊或其他相 關領域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評審為無給職。

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 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 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 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

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 ,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 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 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 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 建議。

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

評選小 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 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 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得依審查所需,要求 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 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 資料及執行成果,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 件、資料,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 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說明 1.節目規劃之創意性、啟發性、是否有助兒童體驗及探索在地 多元文化、價值及與自身發展相關之議題。

2.節目是否有兒童參與企製過程並融入兒童觀點。

3.節目之可行性、申請者及工作團隊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 能力。

4.節目之田野調查、行銷企畫。

5.節目對產業內容力提升之助益。

6.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7.節目回饋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8.申請者是否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 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 單、企畫書(節目)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 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 刪減,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作成建議。

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 付表決。

(八)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會計專家就申請案 企畫書有關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審 ,供評選參考。

財務會計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 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 務會計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 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完成節 目之製作,且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應符合第三 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第 十點規定。

但本局同意製播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十二 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 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 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 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 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 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

(八)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 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 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之情 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節目 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全 部或部分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 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 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節目行銷宣傳圖檔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圖檔之 著作財產權時,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 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 授權本局為前二目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 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 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 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

獲補助 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 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 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 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 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 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二目之利用,並 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 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 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 一部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 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 份(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 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節目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 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或類 似文意,如有獲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所設置之財團法人補助 或投資者,則前揭字樣及大小應相同並置於優先位置。

但 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 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 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 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 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 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 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 名義)。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播送、傳輸之成果,包括: (1)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播送(傳輸)期間 、播送(傳輸)時段。

(2)節目於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 )公開播送者,應提供收視率分析(例如平均收視率 、目標觀眾之收視率分析,以及節目情節與收視率關 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分析,以及首次 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 較分析等資料。

(3)節目於網際網路影音平台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 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分析(例如節目情節與點 擊率、導購等關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 分析、不重複收看人口數(Uniquevisitors,含國內 外使用者數量及比例)、累積收看人口數、該平臺付 費或營收模式及各播出平臺成果比較等相關分析資料 。

4.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四)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 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 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 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 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五)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 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電視節目工作 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 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 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 限。

(十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 策宣導。

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 全銜。

(十七)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 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八)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 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 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 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兒童電視 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 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 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 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 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但 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 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 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 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 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違反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事由,屬第三點第十二款第二目所 定「應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經本局審 查通過之完成帶至少一集」之要件(即該集未經本局審查通 過即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年內 ,不得再申請本局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五)違反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事由,屬第三點第十二款第三目所 定「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 輸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者,自事實 確認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 助。

(六)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七)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情節重大者,本局應廢止其一部或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 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本局各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 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 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 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九)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 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兒童電 視節目製作補助。

(十)違反前點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十一)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 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

溢領之補助 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十二)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 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專戶產生利息繳回本局 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四)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 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 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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