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修正—平埔原住民獲正名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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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另依據憲法規定,將原住民個人身分別分為「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 ... 定明原住民身分別非依法律規定不得變更,以及變更之條件程序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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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另依據憲法規定,將原住民個人身分別分為「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兩類。

而「熟蕃(平埔)」族群世居平地,漢化程度深,和其他原住民族相較,不易和漢人區分,而且政府過去辦理「平地山胞」登記時又多未申請,因而未獲法律承認原住民身分,但自20多年前,基於自我認同之價值觀,即已開啟各項文化振興與族群正名運動。

為具體落實蔡英文總統重視原住民族權益與發展的政策理念,行政院於106年8月17日通過了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的《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增訂「平埔原住民」為原住民身分別,尊重族群自我認同,從法律保障讓平埔族群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期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二、尊重平埔族群自我認同權的重要性 平埔族群因語言文化流失嚴重,分類困難,以致各家學者觀點不一,但依學者研究及自我認同大致可細分為噶瑪蘭(Kavalan)、凱達格蘭(Ketagalan)、道卡斯(Taokas)、巴宰(Pazeh)、拍瀑拉(Papora)、巴布薩(Babuza)、洪雅(Hoanya)、西拉雅(Siraya)、馬卡道(Makatau)、噶哈巫(Kaxabu)、大武壠(Taivoan)等族,主要分布在台灣西半部平地,北起宜蘭平原、東北角、台北盆地,南迄高雄、屏東一帶,和原住民族一樣,都是原本居住在台灣島上的南島語系原住民族。

由於濱海之地緣關係,早期台灣受到大量外來族群政治、經濟、語言、文化等力量的侵略時,平埔族群亦首當其衝,面臨了族群文化認同、抗爭、消失與保存的危機。

故為尊重平埔族群自我認同權,承認平埔族群之歷史地位,政府除積極制定歸還平埔族群原住民族身分及完整民族權利之政策與法律,亦將加速腳步搶救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展現台灣多元文化互相尊重共榮共存的精神。

三、《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要點 於現行「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兩類別外,增訂「平埔原住民」類別,並定明其民族權利另以法律定之。

修正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並配合其他法律規定及戶籍實務修正相關文字。

定明原住民身分之回復要件及當事人子女準用規定。

定明原住民身分別非依法律規定不得變更,以及變更之條件程序與限制。

定明原住民身分取得與喪失之效力時點,以及刪除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之程序規定。

四、結語 新政府上任一年多來,在行政院帶領進行跨部會協調與對話下,許多行政單位開始傾聽、學習並尊重多元民族與文化。

未來,政府將持續督促各部門在各領域積極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建構有利於原住民族整體發展的制度與環境,建立真正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並落實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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