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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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除適用中央銀行法關於國幣之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 條. 本行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業務相關事宜;其辦法,由本行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89年01月26日 法規類別: 行政>中央銀行>發行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依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中華民國貨幣,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除適用中央銀行法關於國幣之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本行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業務相關事宜;其辦法,由本行定之。

第4條 凡持有新臺幣者,得依政府公布之外匯管理法令結購外匯。

其攜帶入出國之限額,由本行訂定並公告之。

超過限額者,應向本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

新臺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入出國。

但經本行專案核准寄送者,不在此限。

第5條 新臺幣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損,亦不得仿造或販賣、公開陳列其仿造品;其硬幣並不得意圖營利予以銷毀。

違者,依妨害國幣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對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入出國之規定者,其超額攜帶及違禁寄送部分,應予退運。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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