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基层民主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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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是中国的基层政权——农村乡镇政府和城区街道办事处下设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本居委会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 ...
中国的基层民主选举
中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是中国的基层政权――农村乡镇政府
和城区街道办事处下设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本居委会的公共事务和公益
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
议。
截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928312个村委会、113690个居委会,400多万名村委会干部、49万名居委会干部。
以往几十年中,中国村委会、居委会的干部都是上级政府任命的。
1987年和1989年,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
定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由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
年。
这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发展。
一、农村基层选举
从1988年至1998年初,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完成了两轮村委会换届选举,有18个省(区、市)基本完成了第三轮村委会换届选举,福建、黑龙江等省已进行第四
轮村委会选举。
为了使选举的法律依据更为具体,全国有25个省(区、市)的人大常
委会相继颁布了本行政区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一些省份还专门制定
了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办法。
农村基层选举日益规范的主要表现是:
1 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水平全面提高。
村委会的选举一直在各级政府指导下,严格
按法律规定进行,对选举制度、选举程序、候选人名额及候选人提名办法等都有统一规
范,并统一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各基层组织对选举工作十分重视,有的专门订立了适合
当地情况的选举方法,如在选举点设立单人划票间、让候选人向选民谈“施政纲领”等,
以便选民公平、不受干扰地选择自己满意的人选。
2 选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
在广大农村,农民非常关心村委会选举,参
选率一般高于90%,选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加强。
为公正、公开、合法地产生村委会
的候选人,各地改进候选人提名办法,在提名时实行“海选”,即不内定和指名候选人
人选,让每一位有选举权的村民都享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
对外出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
举的村民,通知其实行“函投”,即通过邮寄选票的方式参加选举,以切实保障每一位
选民的选举权利。
3 选举程序体现公开、民主的原则。
首先,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
在近几年
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的地方由全体选民参加预选,按照初步候选人得票多少确定正
式候选人;有的地方由村民代表参加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这些方式产生
的候选人,在选民中有威信、有基础、受拥护,同时也增强了正式候选人产生的民主性
和透明度。
其次,由预选确定的候选人,要通过竞选参加正式选举。
许多地方规定,村
委会候选人,尤其是村委会主任的两名正式候选人,都要向选民宣讲治村方案,选民也
踊跃提问,要候选人一一作答,村民听后经过比较,才进行正式投票选举。
这样,那些
符合广大村民意愿并利于本村、本地发展的候选人,便有正式当选的优势。
实践证明,
这种竞选方法,不仅使选民更加了解候选人,而且也有助于当选人遵守自己对选民的承
诺,时刻想着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提高了村干部的整体素质,使一批年富力强,懂经营、会
管理的新型农民走上领导岗位,也将不称职的领导淘汰下来(据不完全统计,在每届村
委会换届选举中,一般都有20%左右的村主任落选),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乡村
的稳定。
二、城镇基层选举
至1998年初,全国有46%的省(区、市)完成了第三届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23个省(区、市)颁布了《居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
但由于中国城市居民在政治、
经济及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与居民委员会的联系,不如农村村民与村委会的联系那样直
接、紧密,因此,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了与村民委员会不同的形式。
如有的地方由全
体居民投票选举,有的地方由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更多的是由每个居民小组推举3
~5名代表投票选举。
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此产生。
随着中国城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居民委员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
城市居民的关系越来越紧密。
1995年以后,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居委会换届选举中,
也出现了竞选居委会干部的情况。
居委会选举的程序、方法日趋规范,居民的参选率正
逐步提高。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长期目标。
在
基层实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制度,是中国政府为贯彻宪法精神,保障
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所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努力。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
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
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
城乡基层政权机关
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
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在贯彻中共十五大精神的
实践中,中国的基层民主制度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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