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藥品使用及 ... - 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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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適用或變質、破損之藥品除可先洽請廠商更換或退貨外,可依其他相關規定處理之。

(六)應設有溫、濕度計,保持室溫23+-4℃,濕度60﹪以下之藥品儲存環境,並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訂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藥品使用及管理作業規定」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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