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法規 - 衛福部長照專區(1966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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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長照服務體系之發展,並兼顧服務品質與資源發展,以保障弱勢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長期照顧服務法(簡稱長照服務法)於104年6月3日總統令公布,106年6月3日正式 ... ::: 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 ::: 回專區首頁 回衛生福利部首頁 網站導覽 部長信箱 ::: 進階查詢 政策總覽 最新消息 長照2.0 長照法規 溝通宣導資源 影片類 活動類 廣播類 平面文宣類 長照服務相關標章類(Logo) 資訊公開 常見問題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統計專區 首頁 長照法規首頁 個讚 回上一頁 長照法規 建檔日期:105-08-19更新時間:111-01-0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長照服務法》──長照資源發展的根本大法 為健全長照服務體系之發展,並兼顧服務品質與資源發展,以保障弱勢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長期照顧服務法(簡稱長照服務法)於104年6月3日總統令公布,106年6月3日正式上路。

本法為我國長照發展重要之根本大法,整合攸關國內70多萬失能家庭的各類長照資源,使資源更全面,服務更有品質,失能者得到適當的照護。

《長期照顧服務法》母法 本法共七章66條,內容涵蓋長照服務內容、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等。

  《長期照顧服務法》子法 各項子法之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另含各項子法之詳細說明簡報、子法衍生各項設立標準、補助辦法與相關書表等,以供各界更瞭解子法內容。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建構良好長照機構法人法制環境 為維護住宿式機構接受服務者之權益及照護品質,與維持機構穩定經營機制,達到永續經營之目標,長期照顧服務法(簡稱長照服務法)第22條明定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皆需由法人設立。

對於新設立或有符合長照服務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者,即私立住宿式機構如有機構擴充或遷移等變更之情形,亦需法人化。

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方式良窳,對於整體長照體系及社會環境影響甚鉅,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簡稱長照機構法人)業經107年1月31日總統令公布,期使長照機構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健全發展。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母法 本條例共四章47條,長照機構法人包含兩類: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長照機構法人有共通性規範,包含限制法人設立長照機構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設立必要之財產、董事會組成、資訊公開(如財報)、投資限制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等。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子法 各項子法之條文。

另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以供各界更瞭解子法內容。

  《財團法人法》授權長照財團法人子法 各項子法之條文。

另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以供各界更瞭解子法內容。

各縣市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業務單一窗口名冊 為利各單位諮詢長照法人相關業務,提供各縣市政府業務單一窗口名冊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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